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是什么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和担保人提供一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在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将该抵押物拍卖偿还债务的行为。但是抵押权是有一定的范围限制的,包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抵押物范围。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一下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
  一、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价值的,应当按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顺序清偿。
  二、抵押物的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全部。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上述就是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在签订抵押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和抵押物的范围。一旦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超出了应有的范围,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够得到《民法典》等法律的保障,因此,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小心慎重。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律师辩护词格式是什么样的
      律师辩护词格式是什么样的律师辩护词在整个庭审的过程中代表着该律师对自己代理方的意见,同时,法官在庭审中也要看律师辩护词,再根据其他证据对案......


·根据相关法律如何拿到小孩抚养权?
      一对夫妻离婚后,即将面临的除了财产分割问题,已有孩子的夫妻还将面临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因为孩子是夫妻双方共同孕育出来的,所以双方一定都想拥有孩......


·在交通如此发达的今天,每天发生的交通事故可谓是数不胜数。面对
      在交通如此发达的今天,每天发生的交通事故可谓是数不胜数。面对如此频繁的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就算是作为普通人也应该了解一些有关交通事故发生后的......


·什么时候处理违章比较合适?
      什么时候处理违章比较合适?违章几乎是每个司机都会遇到的问题,处理违章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如果不进行违章处理,有可能不能上路。交通违章处罚时有......


·建筑工程项目分承包方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项目分承包方式有哪些?建筑工程项目分承包方式分包商与总包商都以法人的身份签署分包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益。由发包职能部门选择合适的分......


·一、离婚财产分割不配合怎么办?
      一、离婚财产分割不配合怎么办?离婚财产分割不配合那么就只能采取起诉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了,起诉离婚的手续具体如下:1、写离婚起诉状(1)在开头......


·合同撤销诉讼的管辖规定是什么意思
      合同撤销诉讼的管辖规定是什么意思合同撤销诉讼的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


·退侦一次后起诉还能再退侦吗?
      一、退侦一次后起诉还能再退侦吗?不能再退侦,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未提起诉讼的部分是否对未提起诉讼的另一方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


·父母赠与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父母赠与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职工工伤认定条件都有哪些
      对于一些高危险职业来说,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其实人身很容易受到损害,而此时若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话,那之后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但认定工伤有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