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一、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是什么?
1、市级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3、军队师级及以下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驻宁解放军部队和武警部队的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4、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在宁中央部属企业的下属单位,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企业的下属单位,其它非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之外的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5、上市企业、市属国有及市属以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6、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7、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私营(民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8、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1、组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2、双方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4、仲裁裁决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三十日内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裁终局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非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5、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调解书、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过上文我们的描述,我们不难发现,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范围非常广,不仅对南京市内企业劳动争议进行仲裁,还拥有对市级事业部门、师级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权。所以,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当事人可以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注意要点包括哪些不仅是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可以申请再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也是可以申请再审的。但此时需要以书面的申请书来启动......
·债权人起诉要符合哪些条件
当事人就欠款纠纷协商并达成一致后,还可能会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而在诉讼中,对于这种现象是可以避免的,所以,诉讼是有效解决欠款纠纷的途径之一。......
·不能在看守所羁押的疾病有几种
不能在看守所羁押的疾病有几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
·赌博罪罚金数额一般是多少
从《刑法》中关于赌博罪的量刑处罚来看,其中不仅会对罪犯判处主刑,同时还会做出附加刑的处罚,而这里的附加刑就是固定的,即只能判处罚金。但是这个......
·申请和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时间上有什么限制?
申请和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时间上有什么限制?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政府拆迁怎么算房屋面积
政府拆迁怎么算房屋面积一、政府拆迁怎么算房屋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
·哪些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哪些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
·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害会被判刑吗?
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害会被判刑吗?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害不会被判刑,根据《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必须要造成他人人身轻伤及其以上的伤害程度的......
·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有哪些内容
在日常的工作生活当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关系是最受关注的一点,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我国专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