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概念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又称之为人证。它是相对于实物证据而言的,凡不是以实物、形象、痕迹、符号等客观载体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人的言词(包括证词的录音)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属于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则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尽管鉴定的客体是实物、痕迹、声音、气味等等,但经过鉴定之后所得出的结论,则是有关专家根据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对送鉴物提供的鉴别、判断的意见,归根到底,仍然还须以鉴定人言词 (包括文字的表述)为其表现形式,因此,鉴定结论也还是应该归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的内容,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是通过询问、讯问等而取得的陈述,常被固定于各种笔录之中。
二、什么是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广义上的物证。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同言词证据恰恰相反。凡不是以人的言词、意见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此外,还应包括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尽管是侦查、审判人员在进行勘验、检查之后所制作的笔录,乍看起来似乎也是从事勘验、检查的有关人员对于现场情况的反映,但它与鉴定结论有着明显的区别,即:它只是客观地记载同本案有关的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的具体情况,属于纯粹的现场实录,而不是提供勘验、检查人员的分析、判断意见。因此,仍应归属于实物证据之列。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提供的关于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相关内容。实物证据一般会以实物的形态存在,如书证、物证。而言词证据则相反,它以言词为表现形式,包括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辩解等。它们在案件的审理中都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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