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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的条件是什么

公告送达的条件是什么一、公告送达的条件 了解符合公告送达的要件,是正确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采取公告送达,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法院送达诉讼文书,若存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公告送达。(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为了避免公告送达的滥用,立案时应该进行严格审查:1、当事人向法院立案时,应该告知提供双方当事人当前的详细地址情况和联络方式。2、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直接采取公告送达;3、被送达人下落不明要有证据材料证实。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不能因为起诉人主张被送达人为下落不明而确定被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达。总之,应积极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尽量慎重使用公告送达方法。二、注重完善公告内容的写作 公告送达的目的是为了让受送达人见到公告后,能从公告上了解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相应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对公告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愈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该条款立法上有两层含义:1、公告应写明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受送达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2、受送达人享有从公告上获悉诉讼情况的权利。此外,由于我国姓氏的特点,公民同名很多,有时即使在一个比较小的地区都会有几个甚至十几个人同名,因此,在运用公告送达时应尽量加注包括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减少因同名而引起误会,有利于受送达人获取信息,从而增强公告的社会效果,同时避免给同名同姓的案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三、严格规范案卷内关于公告送达的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原因,是为了便于审查适用公告送达理由的合法性;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经过,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审查公告送达过程的合法性。目前大多法院最常使用的公告形式是张帖公告及报纸公告。如何体现公告送达经过,公告送达是否记明经过,就要看案卷中有否送达过程的记载,以在受送达人可能的住所地、工作地、亲戚朋友聚居地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的,除了公告底稿及正本外,案卷中必须附有将公告张贴于上述地点的回执证明;对于登报公告的,将该公告所在的报纸版面复印装卷。四、灵活选择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送达与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让受送达人获悉法院送达的公告内容。结合民诉法对公告送达的立法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的规定,1、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若知受送达人活动在特定的区域的,在该区域主要的公共场所采取张帖公告,若无法知道受送达人活动区域的,可通过省级以上的报纸公告。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可能的住所地、工作地、亲戚朋友聚居地张贴公告,或者采取报纸公告。3、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总之,选择最有利的公告送达方式,最大限度地把诉讼文书实际传送给被送达人,才能实现公告送达的目的。五、注意法律规定可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的范畴 并非所有的诉讼文书都可适用公告送达,适用公告送达时,必须审查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告送达范畴。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可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有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判决书、裁定书及传票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可送达的诉讼文书:不可适用公告送达的有调解书、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履行通知书及支付令等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可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公告送达的条件及公告送达的其它相关内容。在实践中,公告送达虽然是送达方式的一种,但是属于推定送达,一般不会优先适用,只有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文书采用其它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才会适用,但所有的送达方式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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