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协议拆迁与征地拆迁的区别

协议拆迁与征地拆迁的区别日常经济生活当中,经常会碰到协议拆迁和征地拆迁等问题,两者都与拆迁工作相关。两种拆迁都有其相应的流程并且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那么协议拆迁与征地拆迁有什么区别呢?为您解答。
   一、协议拆迁与征地拆迁区别
  (一)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
  (二)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三)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四)法律后果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很显然,征收土地与房屋拆迁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为,依法分别由负有相应职能的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某些地方由一个机关统一负责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或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该机关可以依法分别行使该两项职权,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对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行政体现在每个具体行政行为上首先应该是依法定程序行政。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达到结果正义,只有实现程序的公正,才能体现结果的公正。按照依法行政关于职权法定的原则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职权和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职权不能混淆;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在具体操作中不能串用。
  综上所述,关于“协议拆迁与征地拆迁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已经作了说明。主要在于四个方面,即法律程序、适用范围、行为指向标的物和法律高后果。协议拆迁和征地拆迁属于两种不同的行政管理行为,因此需要加以区别对待。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必须要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哪些
      商标,在古代是工匠将自己的签字或者标记印制在自己所制造的物件上,从而演变为现在的商标,也就是商品标记,代表了生产这个物品的公司或者厂商的形象......


·放弃继承权是否能附加条件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放弃继承权是否能附加条件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是可以放弃继承权的,而附条件放弃继承权的,要看所附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确定是否有......


·商业险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商业险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1.对方医疗费10000是由你的交强险赔偿的,不论交强险和商业险,医疗费参照国家医疗保险标准执行,即自费部分是不赔的。......


·挪用公司的公款是否会构成公司挪用公款罪?
      我们经常能够听到关于公司的人员挪用公款的案件,很多的公司的高层或者说是公司的财产管理人员是有机会挪用公司的公款的,有的人缺钱然后就会走入歪道......


·广东深圳高温补助几月发?
      我国南北维度跨度大,像深圳这样的城市,夏天高温天气持续时间长,在深圳从事户外工作的人们,在夏天可以拿到一笔高温补助。按照深圳市规定,高温补助......


·刑法盗窃罪条文有哪些主要的内容?
      刑法当中对于盗窃罪有着非常详细的描述,而且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描述,连犯罪刑罚的起刑点也做了一定的规定,当然刑法上对于盗窃犯罪的描述并不仅仅......


·农村房屋能不能买卖 可以买卖农村房屋吗
      在实践中,不少人都喜欢买农村房屋,或是居住,或是当作投资。那在法律上,农村房屋能不能买卖呢?其实,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的......


·离婚女方不能生育变更抚养权可以吗
      离婚女方不能生育变更抚养权可以吗?1、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时,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决。一方要求变......


·离婚纠纷子女抚养问题在法律中有什么规定?
      离婚纠纷子女抚养问题在法律中有什么规定?现代生活中,很多人因为婚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夫妻双方不再共同生活。这时候一般会涉及孩子的抚养权问......


·一、夫妻财产分割的标准是什么?
      一、夫妻财产分割的标准是什么?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著作财产权的终止时间
      作者是公民的,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保护期限到作者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为作者的公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