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承包合同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承包合同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2)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4、违约金
  
  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
  
  (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
  
  (2)经当事人请求;
  
  (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经过我们的介绍,关于承包合同违约责任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中包括继续履行,使得双方权利义务得到实现,或是采取补救措施弥补损失,实在不能履行之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或是赔偿违约金。当一方发生违约的时候,应该本着对于双方最有利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怎么收费一样吗?
      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怎么收费一样吗?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


·结婚之后丈夫打妻子犯法吗
      结婚之后丈夫打妻子犯法吗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可能因为一些生活小事而大打出手,而其中丈夫打妻子的情况居多,这个时候多数人会觉得是构成家庭暴......


·刑事拘留31天释放有可能吗
      有可能。如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


·来安县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我们都知道只要是农民的地被国家占了,就会给农民赔偿所占土地的金额,但有些国家的赔偿款没有当时预想的那样,那么双方就会起争执,现在好多地方都是......


·如今,城市现代化发展越来越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有人承包土地
      如今,城市现代化发展越来越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有人承包土地开发,其中就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合同,就有纠纷,解决纠纷是个问题,轻则私人......


·18岁以下杀人判什么?
      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根据具体案情判决,但不适用死刑。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国家规定每月工作时间是多少
      国家规定每月工作时间是多少国家没有规定每月的规定时间,因为每月的工作日天数并是不一致的。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国......


·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函怎么写,要给员工补偿吗?
      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函怎么写,要给员工补偿吗?一、?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乙方):我们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


·银行信用卡的信用审核要多久?
      不同的银行对于各自的信用卡审核周期、审核方式及需要准备的材料都会有所不同。那么,银行信用卡的信用审核要多久?我们为您整理了几个您熟知的银行,......


·退房是否要交违约金,退房要交违约金吗
      退房是商品房买卖交易中经常发生的事情,究其原因,可能是购房者在买房后,对房价、房屋不满意,亦或者是开发商迟迟不交房等。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


·钦州2023征地补偿标准多少?
      钦州征地补偿标准多少?在征地补偿标准这个方面,各个地区的各个补偿标准都有着不一样的规定,而且各个地区的各个时间段的规定也有可能不同。如果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