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劳动争议调解书强制执行有哪些步骤?

劳动争议调解书强制执行有哪些步骤? 劳动争议调解书强制执行的具体步骤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 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以上就是整理出的一些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书强制执行步骤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当发生了劳动争议,即使当事人依旧不履行,那我们也可以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具体有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复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采取强制措施等五步执行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刑诉法第四十九的法条是什么
      相信我国公民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不陌生,刑事诉讼法又叫刑诉法。刑诉法当中的主要内容都是用来服务于刑事案件审判的,整体来说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建设......


·刚进厂的员工辞退可以不赔偿吗?
      刚进厂的员工辞退可以不赔偿吗?一、刚进厂的员工辞退可以不赔偿吗?1、单位可以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该员工。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单位需要......


·企业法人挪用资金罪诉讼时效是几年?
      企业法人挪用资金罪诉讼时效是几年?企业法人挪用资金罪诉讼时效是10年,挪用资金罪最高法定刑是10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担保合同无效有几种情况
      担保合同无效有几种情况1、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商标侵权量刑标准是什么
      假冒使用他人的商标商品,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和他人的合法权利都是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所以我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来保护商标权。在我国最新实行的《商标......


·夫妻一方擅自扒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是什么
      夫妻一方擅自扒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是什么一、夫妻一方擅自扒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是什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


·扣留车辆是为了检验鉴定需要
      扣留车辆是为了检验鉴定需要,检验鉴定结束后必须放车,所以不一定都要扣车。《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


·离婚财产判决后去哪里可以再次申诉吗?
      离婚财产判决后去哪里可以再次申诉吗?“一事不再理”是起诉讼的一个重要规则,对于同一事项,法院不会进行第二次审理。但这不表明离婚案件判决之后......


·离婚后一方的债务要一起还吗?
      离婚后一方的债务要一起还吗?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


·未尽抚养义务要怎么处罚
      未尽抚养义务要怎么处罚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是法定的,而这种义务自然也是不能放弃。但现实中有的人在离婚之后就将孩子完......


·卖东西当托犯法吗
      犯法,多次买东西当托或者屡次买东西当托,就构成民事欺诈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