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注册资本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有什么区别吗

注册资本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有什么区别吗?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是有区别的,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募集设立的人员由对外募集得到,发起设立由已存在的人员进行整合设立。《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且,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也不要求一次缴纳全部股款。由于在募集设立方式中,募集活动完成前,无法确定募集部分的股份是否可以完全出售,因此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无法确定的。《公司法》第80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此处实收股本总额是指发起人认购的已经确定的股份总额加上实际募集到的投资人的股本总额。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1、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2、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3、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4、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6、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一般情况下注册公司是大多数采用的方法还是发起设立,募集设立需要满足诸多的条件,而且得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不然所谓的募集设立就会演变成为非法集资。加上现在的非法集资活动比较多,符合法律规定的募集设立都不是那么容易操作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车子是按揭的转让写协议有效吗
      车子是按揭的转让写协议有效吗无效,车主只有车辆使用权,买卖权在银行。需要办理汽车解押后,再办理买卖。贷款没有还清的车辆不能买卖,需要贷款结清......


·禹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禹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


·办理管辖移送多久时间?
      办理管辖移送多久时间?有关时间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


·中国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中国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三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


·醉酒驾驶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但是仍然有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
      醉酒驾驶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但是仍然有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即使醉驾也不会发生什么问题,所以每年因为醉驾而死的人不在少数。关于醉驾,......


·共同海损的条件有哪些
      共同海损的条件有哪些?一、共同海损的条件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②海难与危险必......


·欠钱不还法院起诉还不还怎么办
      欠钱不还法院起诉还不还怎么办?法院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大棚拆迁是否有相应的补偿
      大棚拆迁是否有相应的补偿一、大棚拆迁是否有相应的补偿(一)拆迁温室、大棚及看护房除按其拆迁补偿指导价补偿外,还要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实际损......


·教育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教育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在经济市场当中行为,尤其是在商场当中,不正当竞争表现在方方面面,人们常说,竞争必须要公平合理的才能够体现出......


·分公司有签合同的权利不?
      分公司有签合同的权利不?分公司有签合同的权利,分公司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


·要约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在经济生活中,个人做生意要和对方签署一份合同。在此之前,当事人可能向对方发出要约,表达自己想签署合同的意愿。这种要约在生活中很常见,当然,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