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意义是什么
质证的特点
1、质证是当事人法定的诉讼权利。
2、质证是人民法院事实认定的前提,也是审查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基础。
3、质证的主题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并且只能以言语方式进行质证。
质证的对象
1、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或证据的可采性,包括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
2、审查证据的证明能力。当事人应就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和辩驳。
要求鉴定人出庭的情况
1、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2、对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司法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材料相反或存在严重分歧的。
4、司法鉴定意见明显存在疑点,或者严重违反鉴定实施程序的。
5、冒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
6、鉴定文书阐释不清或存在明显矛盾的。
(司法鉴定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开庭地点出庭作证,鉴定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但应当对相关质询问题作出书面答复。)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意义
1、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
2、使当事人明白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结论产生信任感。
3、不仅从源头上体现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确保了其正确性,只有被证明的证据材料放可称为材料。
4、能使法庭对鉴定意见的认定避免流于形式,确保了进入诉讼程序中的每一个证据都有确定的根据,从而保证了对犯罪分子定罪处罚的正确性。
5、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是量刑规范化的基础量刑,是指在经过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分子是否应当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刑罚轻重的确定和裁量。
6、在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和被告人正确定罪量刑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能够确保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也符合直接言词远着的要求。
以上就是对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意义的详细介绍。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对于整个案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决定着最终的审判结果。由此可见,司法鉴定人的重要性,希望您不要轻视了他的作用哦!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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