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从什么时候才开始不承认事实婚姻

从什么时候才开始不承认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的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只有稍稍差别,那就是男女双方未登记而起诉离婚的,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的,这时事实婚姻已经转变为登记婚姻,按离婚诉讼处理;否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二、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在我国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夫妻关系的结合。事实婚姻应具备以下基本要件:1、主体的特定性,事实婚姻的主体只限于没有配偶的男女。2、夫妻名义性,即同居的双方以夫妻名义称呼,而且他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3、同居生活的公示性,即双方公开的共同生活,这一点与非公开性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有着严格的区分。4、缺乏法律婚姻的形式要件,主要指的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但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5、满足其它婚姻的实质要件。1994年2月1日可以说是我国是否承认事实婚姻的一个重要时间点,自此之后男女双方虽然符合事实婚姻的要件,但是也不能再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只能以同居关系来认定。要注意,构成事实婚姻主要还是因为男女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缺少了法律婚姻的形式要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判决书下来被告不服怎么办?
      判决书下来被告不服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里的第178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对......


·婚后财产离婚时属于哪一方
      婚后财产离婚时属于哪一方婚后财产要区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1、若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的时候,不能进行分割,该财产还是......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构成是什么?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构成是什么?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构成是什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构成主要有四个,具体如下:(一)客体要件......


·公司分立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流程是什么
      公司分立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流程是什么一、公司分立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流程是什么?1、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怎样的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


·挂靠工程款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挂靠工程款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一、挂靠工程款纠纷处理方式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而使挂靠者未能及时收取相应获得的工程款的情况......


·店面承包经营协议怎么写?
      承包经营对于我们来说是不陌生的,因为在日常的生活中,不管是什么行业都可以进行承包制,那么店面承包经营协议怎么写?首先是必须两个人的意见都达成......


·股权纠纷的管辖怎么确定
      股权纠纷的管辖怎么确定股权纠纷的管辖怎么确定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高空坠物砸车证明谁的责任?
      高空坠物砸车证明谁的责任?1、高空坠物砸坏车辆的,应当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2、对此情况需要提示的,砸坏车辆造成一般损......


·买卖不破租赁期间的租金归谁
      买卖不破租赁期间的租金归谁买卖不破租赁租金一般是给新房东,因为实际上房屋所有人已经变更,债权人也发生了变更。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


·农村宅基地继承过户怎么办理,需要注意什么
      您都知道财产是可以继承,那么您是否知道农村宅基地也是可以继承过户呢?农村宅基地继承过户怎么办理呢?为了了解其特征便于您进一步地认识宅基地使用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