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办案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办案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个部门都有相对应的办案期限,这样规定是为了促使办案人员及早破案,防止出现消极怠工的现象。那么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办案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我们结合相关资料,通过下文给您做个简单说明。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四、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由此可见,在刑事案件办理的不同阶段,由于办案主体不同,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办案期限也会因此有所区别。在最后的审判环节,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在接受检察院的诉讼后一个月内开庭宣判,只有特别复杂的案件,或是出现特殊情况,法院才会延期宣判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孩子入学信息采集第一监护人是父亲还是母亲?
      孩子入学信息采集第一监护人是父亲还是母亲?一、入学信息采集第一监护人是父亲还是母亲?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


·外省的起诉离婚请哪里的律师?
      夫妻双方如果无法将婚姻继续经营下去,最好的方法就是选择协议离婚。但由于在离婚时会涉及到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所以许多夫妻在离婚时会因为......


·索要18.8万彩礼等高额彩礼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结婚本来是一件幸福美满的事情,但是当遇到高额彩礼,那可就另当别论了。类似索要18.8万彩礼等问题尤其是在农村尤为盛行。那么,这天价彩礼的成因是什......


·葫芦岛机动车牌照办理手续?
      葫芦岛机动车牌照办理手续?当我们购买到新车的时候,如果没有牌照,那么,我们是很难来上路的。如果强制上路的话,轻则被交警罚款,重则被扣押车辆。......


·注册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是多少合适
      注册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是多少合适注册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对于新办的公司都要求在100万元以上,而对于老企业是在50万元以上。1、收入达标:工业年收入......


·增值税发票抵扣是什么意思
      发票抵扣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即: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在日常生活中,总有一些人捏造散布一些虚假的事实或者侮辱他人的
      在日常生活中,总有一些人捏造散布一些虚假的事实或者侮辱他人的人格的事件出现,这样的行为给受害人的精神以及生活方面都带来了影响。这样的行为有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正式入职前必须与用人单位确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用人单位......


·安徽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在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安徽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在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一、安徽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在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根据规定安徽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三年以下......


·监外执行不能干什么?
      监外执行不能干什么??一、监外执行不能干什么?监外执行期间不能再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


·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是什么
      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是什么一、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是什么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