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签订的合同违约金算利息吗?

签订的合同违约金算利息吗,需要支付吗
  
  一、签订的合同违约金算利息吗,需要支付吗
  
  合同违约金不一定要支付利息,如果已经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不会既支付违约金,又支付违约金利息的,因为违约金就是对方承担的违约责任,除非对方没有依约定按时支付违约金,才应该支付违约金的利息。如果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而是要对方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这是可以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二、违约金应如何约定,才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均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具体情形。
  
  由此可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似乎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并不总是那么有效的,而是可以随时请求变更减少的,这就对合同的稳定性造成了损害。
  
  那么应该如何约定违约金,才能使违约金更加有效、不会轻易被调整、变更呢?
  
  1、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
  
  既然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的基数是违约相对方的实际损失,那么,我们要稳定违约金,首先就要应确定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
  
  很多情况下,实际损失是难以计算和确定的,比如:违约行为导致相对方花费的时间、精力,机会成本等等,是无法简单用金钱来衡量的。既然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往往是难以确定的,那么我们就更应该事先约定明确,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范围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的预期利益、因违约而造成当事人的时间损失、精神焦虑损失、律师费用损失以及其他机会损失等。损失范围明确后,当事人可以就有关损失的具体数量、标准作进一步的约定。
  
  概言之,双方当事人应该对违约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标准)予以明确,使之成为没有争议的合同内容。
  
  2、自己衡量一下,确保约定违约金不会明显超过上述实际损失的30%。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约金明显超过实际损失的30%的,视为“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于是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少。
  
  所以,自己可以对照上述实际损失,衡量一下,以确保约定违约金不会明显超过上述实际损失的30%。从这个角度讲,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反而是不利的,大多数情况下是会被法院调整、减少的。
  
  3、对违约金条款作出特别说明。
  
  合同中应增加以下4条特别条款,进一步强化违约金条款的稳定性:
  
  1)确认有关违约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标准,以及有关违约金的标准,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设立有关的违约金即可以促使一方当事人积极严格履约,又可以保障使另一方得到充分的救济,完全符合公平原则以及适当惩罚原则。
  
  2)确认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但没有明显高于可预见的实际损失的30%,不存在本合同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
  
  3)直接确认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一致确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在本案是不适用的,在没有发生可以导致合同情势变更的重大事由情况下,违约方在合同生效之后又主张适用《民法典》第114条的行为,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4)无条件明确放弃《合同法》第五百八十五条关于调整减少违约金的权利。
  
  违约金在进行计算时,入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自身的实际损失进行办理。办理时,如无法办理的。可以递交这类案件的证据,要求对方对自身的算进行赔偿办理,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法律中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
      和当事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均为直系亲属。法律中对直系亲属有专门的规定。和直系亲属相关的法规有:直系亲属间禁止结婚;职工服丧假申请条件为直系亲......


·罪犯被假释考验期多长时间
      一、假释考验期多长时间假释考验期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


·未成年劳动保护有哪些规定
      现在有很多未成年劳动者去找工作,则年龄在几岁被称为未成年工呢?它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而我们国家也对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有特殊的规......


·购买哪些房屋风险比较大
      现实中,不管购买怎样的房屋,多多少少都是会有一些风险产生的,而要是不能正确应对风险,则就会给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那现实中究竟购买哪些房屋风险......


·建筑工程分包的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分包的规定有哪些?《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


·没签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后被辞退有补偿吗?
      没签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后被辞退有补偿吗?没签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后被辞退有补偿,试用期与非试用期一样,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


·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


·请求支持判决离婚诉请的证据
      请求支持判决离婚诉请的证据(一)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1、看分居时间——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2、看婚前是否对精神病有所隐瞒——隐瞒了精神病......


·行政诉讼判决情形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
      行政诉讼判决情形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一、行政诉讼判决情形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行政诉讼判决情形可以分维持原判决、改判、撤销、变更或者重审等。......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最新判刑标准具体如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潍坊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
      我们国家对于征地方面的要求一向非常的严格,因为征地的话会损害人民的利益,所以说我们国家对于征地方面的人会有相应的补偿措施的。各地区的补偿措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