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如果单位员工车祸可以辞退吗

如果单位员工车祸可以辞退吗?1、车祸误工期间是不能随意辞退员工的,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原劳动部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具体规定了不同的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医疗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有二个:(一)是强制继续履行。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2、劳动者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3、用人单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二)是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1、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下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则可要选择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赔偿金的要求。支付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如果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竞合时,应当支付赔偿金。2、车祸属于谁都没有办法预知的天灾人祸,如果员工因为车祸成了重度植物人或者去世了,类似于这种极特殊的情况公司才能依法辞退。但仅仅就是需要住院接受治疗,理论上,车祸期间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公司还要发放病假救济金的,但明目张胆辞退员工的公司也不少。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并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支付双倍工资补偿金,按照在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满6个月按照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照半年计算,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强制单位继续履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在产假期间可以被辞退吗
      产假期间可以被辞退吗职工怀孕,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还应支付生育津贴,生育费用(含:检查费......


·夫妻3年不住一起是不是算自动离婚?
      夫妻3年不住一起是不是算自动离婚?一、夫妻3年不住一起是不是算自动离婚?夫妻3年不住一起不是算自动离婚,分居是不会自动离婚的,分居只是起诉离......


·遗嘱设立人在农村怎么立遗嘱
      遗嘱设立人在农村怎么立遗嘱1、本人身份的说明;(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2、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范围条款规定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范围条款规定是怎样的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


·私募基金代销机构是什么?
      私募基金代销机构是什么?一、私募基金代销基金代销是金融机构的一项投资业务,全称为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


·离婚协议无子女无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
      一、离婚协议无子女无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


·五险一金公司个人比例是怎样的?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不管是试用期员工还是正式员工,都依法享受五险一金的福利待遇。对于五险一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应该是员工最为关心的,因......


·夫妻离婚抚养权官司怎么打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的话,那么就需要对子女的抚养权做出处理,此时往往都是由法官做出判决的,也就是要打抚养权官司。那么实践中,......


·民法典116条都有哪些
      民法典116条都有哪些内容?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我国有很多重要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与我们日常中的的权利与义务有着重要联系......


·如果少年犯错如何监视居住
      少年犯错如何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时?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由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及时通知负责执行......


·犯罪预备包括的形式是什么
      犯罪预备包括的形式是什么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