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视为工伤算不算工伤
一、所谓的视为工伤算不算工伤
所谓“视同工伤”,即不满足认定工伤的条件,但基于社会公平公正的要求以及些政策性考量,将具体的特殊情况通过法律直接规定的形式,将其视为工伤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第1种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此种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实践中对此种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存在很多不同的观点,在认定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职工患病或者是受到伤害都可能认定为工伤,针对患病的情形,因为忠病本身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且很难确定是否系工作原因患病,所以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都不能确定。只有一些特殊疾病,几乎可以确定是因为职工从事特定工作导致,从而将从事特定工作的职工患这种特殊疾病认定为工伤,即职工患职业病。
而对于一些其他的疾病,不能确定职工患病系工作原因导致,当然不能按照工伤处理,但是即便不是属于职业病,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如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病假期间应当支付病假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数无效死亡的,导致该严重结果的疾病一般表现为突发性疾病,如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很难排除系工作原因导致。
如认定系工作原因导致,那么就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导致患病的不按照工物处理将有悖公平、故实际上,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数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是考量疾病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推定系工作原因导致疾病,再结合工作时、工作岗位等因素,将该情形按照工伤处理。因此,在工作时回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2.如何理解“突发疾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既包括突发新疾病,也包括自身疾病的加重导致死亡的情形。
3.48小时的计算
主要是关于起算点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对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要直接送往医院,并且要有医院的治疗记录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即使未经医院抢救,亦可视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未经医院抢救是有其合理理由的:一是要求职工有病就去医院不合我国国情;ニ是职工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对病情的严重性未能做出正确判断,未选择及时治疗而选择请假休息;三是由于个人身体素质不同,疾病的表现严重程度也不同,要求一律直接送医院救治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无法坚持工作,经请假外出就医、回家体息时或者坚持上班在下班后死亡,死亡时间距离开单位(一说突发疾病时)不足48小时的,可视同工伤。
4.死亡的认定
脑死亡和停止呼吸可能不在一个时间点、会出现“48小时”内脑死亡、“48小时”后停止呼吸的情形,考虑到如果“48小时”之内脑死亡,仅靠呼吸机维持生命者,是放弃治疗,还是继续抢救?放弃治疗,太不人道,但是能够认定为工伤;继续抢教且抢救无效,就无法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应当以脑死亡作为死亡的判断标准。
5.主动放弃治疗能否认定工伤
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庭的观点为,如经医疗机构确认确实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的,家属作出放弃教治的决定的,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2种: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3种: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款的规定,该种情形职工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第4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也因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规定这类伤害应符合基本的条件。双方具有基本的劳动关系和劳动义务,劳动者应积极的收集案件证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按照实际情况和法律条款举报用人单位。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辞退补偿金协议书怎么写,补偿金标准是什么样的?
辞退补偿金协议书怎么写,补偿金标准是什么样的?一、辞退补偿金协议书辞退补偿金协议书甲方: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
·刑事证据的概念是什么?
刑事证据的概念是什么?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
·偷窃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偷窃罪其实也就是《刑法》中规定的盗窃罪,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员工随时随地拿公司的东西自用,还有极个别的员工偷取公司的物品拿去外面当废品卖,从中......
·互联网金融犯罪有哪些法律规定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虚拟支付也逐渐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同时相应的网络金融犯罪也在增多,且手段高明,受骗的网民不在少数,相比传统的金融犯......
·中国对虐待俘虏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中国对虐待俘虏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一、中国对虐待俘虏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一)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二)虐待俘虏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虏......
·交通事故责任人拒不赔偿怎么办
交通事故确认责任人比较容易,会有交管部门进行确认,但是确认责任后的赔偿方面问题却成为一大难题,即使双方的责任都已经明确了,但是责任的主要方要......
·当事人撤销婚姻就是未婚吗
一、当事人撤销婚姻就是未婚吗?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
·共同海损的条件有哪些
共同海损的条件有哪些?一、共同海损的条件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②海难与危险必......
·过户土地使用证的手续是怎样的?
过户土地使用证的手续是怎样的?个人使用国有土地进行生产建设之前,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拿到土地,并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如果后期计划有变,个人可以将......
·认定重婚罪的证据有哪些
重婚罪的自诉人要提起自诉,最重要的是收集证据,证明对方与他人确实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要证明对方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就要靠自己搜集证据,那......
·交强险可以先行赔付吗
交强险可以先行赔付吗?一、交强险可以先行赔付吗?可以,但有以下条件:第一、涉事金额有严格限制根据相关条款规定,满足车险先行赔付的条件必须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