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案件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怎么处理?

案件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怎么处理?
  
  一、案件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怎么处理?
  
  案件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时通常会被判无罪,原因如下:
  
  
  (1)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衡量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标准。犯罪构成要件是组成犯罪构成的具体的事实特征,或者说犯罪构成这一法律标准的具体内容。符合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符合犯罪构成,就是符合该罪全部的犯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犯罪构成要件,都不构成该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表现。
  
  (2)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和非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可以分两类:犯罪化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和非犯罪化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非犯罪化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都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因而都不可能构成犯罪。非犯罪化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极其罕有而不必犯罪化的行为和可能会犯罪化的行为。对于前一种行为,可能永远都不会符合犯罪构成;而对后一种行为,犯罪化后再出现时,就会符合犯罪构成而构成犯罪。在犯罪化之前,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可能构成一般违法行为。
  
  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2、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3、主观要件,体现的是行为人在怎样的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刑法对犯罪构成的心理状态有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分两种,一是“希望‘,又叫直接故意,一是”放任“,又称间接故意。”过失“亦有两种,一为”过于自信“,一为”疏忽大意“。
  
  4、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犯罪客观条件分为两类:
  
  一类是必要条件,即任何犯罪都必须必备的条件,如危害行为。
  
  另一类是选择条件,即某些犯罪所必须必备的条件或者是对行为构成因素的特别要求。前者指危害结果,后者指包括时间,地点,方法(手段)。
  
  综上,法院确定罪犯是有罪且需要被惩罚的也是需要看这个案件中是不是都具备犯罪的因素,而这些因素通常就是需要结合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如果罪犯主观上是恶劣而且客观上也确实有证据侵害了别人就肯定是犯罪,两方面都不存在的话就必须是无罪释放。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交通事故伤致眼睛复视几级伤残?
      一、交通事故伤致眼睛复视几级伤残?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是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的依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


·一、交通事故中主次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一、交通事故中主次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交通事故中主次责任比例在划分时需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另......


·湖南省侵占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一、湖南省侵占罪立案标准是多少(一)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了"5000-......


·补签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法律中规定,要是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则就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那么要是单位与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的,还需要支付......


·未婚同居赠与财产能否要回
      不管是结婚之前还是结婚之后,男女相互之间赠送财物的情况是比较多的。但相比之下,未婚同居赠与财产产生纠纷的也是比较多的了。那么此时男女未婚同......


·扒窃累计多少次构成犯罪?
      扒窃累计多少次构成犯罪?一、扒窃累计多少次构成犯罪?扒窃累计1次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


·国际贸易外汇的风险都有哪些?
      国际贸易外汇的风险都有哪些随着全球化的加剧,国际贸易的节奏也在加快,国际贸易的数量也在大幅度的增加,加快了全球化的进程,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少......


·是不是双方打架都要被拘留吗
      现在的社会工作压力很大,下班后总会约三五个朋友,一起吃吃烤串,喝喝小酒。有时候醉意惺忪有犯浑的时候,一两句话不中听就会大打出手,这时候周围的......


·定罪必须要直接证据吗?
      定罪必须要直接证据吗?在各种各类的案件中,我们通常会听到的一句话是:该案件无直接证据,判定某某某无罪,或者驳回某案件。那么定罪必须要直接证据......


·离婚法院不给立案怎么办?
      离婚法院不给立案怎么办?如果起诉离婚,法院不予立案的,要视不予立案的原因来确定如何处理:1、如果是因起诉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立案受理要求的,应该......


·哺乳期什么情况可以离婚
      哺乳期什么情况可以离婚1、自愿离婚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