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不同诉讼标的的因素区别有哪些

一,不同诉讼标的的因素区别有哪些(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3)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消灭的法律事实。每个诉讼都有特定的标的,一般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诉的标的使诉特定化,以区别不同种类的诉。给付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请求。诉讼标的与标的物不同,标的物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其具体物质形态。在分割财产之诉中,诉讼标的是财物的产权,诉讼标的物是财物本身,或是物品或是一定数量的款项。非财产权益之诉有诉讼标的,不一定有标的物。诉讼标的的存在对于自己的事情处理更多的还是需要自己积极的践行法律上的基础,但是问题的处理更多的还是应该做好的充分的了解,一旦自己的问题处理存在疏忽,自己的问题解决就会失去自己应该得到部分的权益支持,自己需要学会了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拖欠工资需要收集什么证据
      拖欠工资需要收集什么证据一、拖欠工资需要收集什么证据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在维权前应该注意要收集的证据主要有:1、能证明存在劳动关......


·非婚抚养权公证书可以撤销吗
      非婚抚养权公证书可以撤销吗?公证书可以通一定的法定程序并满足法定条件方可撤销,但只能是“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才能予以撤销,在具有......


·主合同约定仲裁诉讼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主合同约定仲裁诉讼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当事人协商决定:出现了合同争议后,将合同争议交由某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这样的合同约定就是仲裁条......


·一、交通事故鉴定不算工伤有赔偿吗?
      一、交通事故鉴定不算工伤有赔偿吗?不算工伤也有赔偿,可以像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索赔,如果自己负主要责任的话,相关损失自行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标......


·刑事案件批捕后不再提审什么情况
      一、刑事案件批捕后不再提审什么情况?批捕后不再提审犯罪嫌疑人的话说明不需要提审犯罪嫌疑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正式批捕后必......


·车祸理赔标准?车祸理赔钱少了怎办?
      车祸理赔标准?车祸理赔钱少了怎办?交通事故发生后,在确定了双方的责任承担后,就涉及到理赔的问题了,理赔数额的多少是根据双方在车祸中的责任来承......


·法律援助的情形三大类是什么?
      法律援助的情形三大类是什么?一、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类型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离婚房证变更程序是怎样的?
      一、离婚房证变更程序是怎样的?离婚房证变更程序主要是:1、首先,房屋产权变更前提背景是这就算做夫妻共同财产之内的,个人财产不必做房产变更......


·保险诈骗罪共犯的认定该怎么进行
      保险诈骗罪属于特殊的诈骗类犯罪,现实中一般要求发生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而此时也是需要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标准或者情节的情况下,才会认定行为人构成......


·2018年浙江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2018年浙江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2018年浙江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付吗?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付吗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在劳动者不同意协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确......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