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无结婚证的事实婚姻离婚孩子怎么办

无结婚证的事实婚姻离婚孩子怎么办没领结婚证则是同居关系,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对同居财产分割有争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一)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此时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二)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我国法律是以时间为界,来解决没结婚证怎么离婚的问题。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或是不愿补办的,则是同居关系,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对同居财产分割有争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二、相关知识:没结婚证怎么离婚、如何离婚离婚必须有结婚证才能正常办理。由于种种原因,夫妻中很有可能至少有一方丢失了结婚证,没结婚证怎么离婚,如何离婚?在这种情况下,万一需要离婚就很麻烦,下面将告诉你该怎么办。(一)离婚夫妻一方没有结婚证怎么办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方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二)离婚夫妻双方都没有结婚证怎么办夫妻二人的两本结婚证全部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综上所述,对于现在没有领结婚证的双方在分开后并不能说是离婚,只能说是解除双方同居关系,也可以对双方同居的财产进行分割,有争议的也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当然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如果不能协商的也可以起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企业海外并购的类型有哪些
      企业海外并购的类型有哪些随着中国市场地位的提升,企业的海外并购逐渐成为其拓展市场,提高国际知名度,拓展产业链的主要方式之一。企业在海外并购的......


·一、共有财产的分割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共有财产的分割诉讼时效是多久?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离婚时,一方......


·拖欠工资找哪个部门投诉?
      拖欠工资找哪个部门投诉?拖欠工资找哪个部门投诉??拖欠工资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愿......


·在我国是否可以取消他项权证
      在我国是否可以取消他项权证可以取消他项权证。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


·一、交通事故营运车辆误工费怎么算?
      一、交通事故营运车辆误工费怎么算?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


·判刑三到五年能判缓刑吗
      判刑三年以上是没有缓刑的机会的,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有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等情节的,不适用......


·怎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资料。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


·关于网络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关于网络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在新兴科技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网络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工具,但是在使用网络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弊端,如果......


·我国公司设立方式有哪些?
      我国公司设立方式有哪些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


·自动离职工资不发怎么办
      自动离职工资不发怎么办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


·股东会召开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股东会召开时间规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