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女人离婚要儿子抚养权吗?

女人离婚要儿子抚养权吗?
  
  一、女人离婚要儿子抚养权吗?
  
  要看实际的情况,该自己的义务就需要自己来承担。
  
  
  关于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院一般是根据几种情况来决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以女方直接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上到八周岁,法院会考虑双方的各种条件,以有利于小孩成立为原则。
  
  3,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征求孩子的意愿,尊重孩子自愿与男方或女方共同生活的要求。
  
  但抚养权并非一定不变的,当男女其中一方的条件发生了变化,继续抚养孩子己不利孩子健康成长,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重新取得抚养权。
  
  二、抚养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子女抚养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3、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自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 “不能独自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综合上面所说的,抚养权一般是双方在离婚时才会协商的事情,但对于双方是否要抚养权就要看个人,但不管是在任何的情况之下,如果自己没有抚养孩子都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一般要到十八岁为止才能进行终止,所以,抚养自己的孩子是该有的义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会怎样
      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会怎样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期间,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需要遵循。那要是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的话会怎么样......


·商标专用权质押有什么作用
      商标专用权质押有什么作用商标权人可以将自己合法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也就是进行质押。要是债务人不考虑债务的话,则债权人就可以以该商......


·煤矿工伤甲残护理待遇是怎样的
      煤矿工伤甲残护理待遇是怎样的第三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


·另一方可以要求一方赠送的财物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其中一方会出于一些目的而擅自将财产赠送给他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一方赠送的财物吗?可能很多人都遇到过......


·学生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需要设立监护人的学生,往往是指未成年人,此时作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自己的职责需要履行,那么我国法律规定的学生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


·侵占罪有哪些法律特征2023
      侵占罪有哪些法律特征1、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网购买到假口罩怎么投诉?
      网购买到假口罩怎么投诉?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管理部门以及电商平台举报,市民应通过有相关认证资格的药店或医疗机构购买防疫用品,从而确保其能够发挥应有......


·电气材料工程质量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一、电气材料工程质量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


·非法集资有哪些新特征增加的?
      我国公安机关大力打击非法集资已卓有成效。但随着经济发展、经营类目变多,除假冒银行、融资性担保、境外投资、回购收藏品等传统非法集资手段,近年又......


·二审代理词和上诉状的区别是什么?
      二审代理词和上诉状的区别是什么在二审法院中,这两种手段出现在二审和上诉中,两审机关与上诉之间的区别不明确,认为二审机关和上诉机关几乎是一样......


·口头合同有效期是多久?
      口头合同有效期是多久?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