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离婚男方说要小孩抚养权吗?

可以离婚男方说要小孩抚养权吗?可以离婚男方说要小孩抚养权的,婚姻法当中明确的规定,离婚的夫妻双方都可以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益的,男方离婚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规定是:孩子两周岁以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可以随父方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两岁以上的孩子双方都有权利争取,但是需要足够尊重孩子本身的意愿。二、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此条规定仅是确立了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1、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在日常生活当中,男方和女方离婚的话,那么孩子问题的话都是比较纠结的,因为男方也想要孩子,所以他们也会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并不是说所有的孩子的抚养权都应当归属于女方,这也是需要看一个具体的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和对孩子的一个照顾程度。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虐待罪既遂标准有哪些?
      虐待罪既遂标准有哪些?一、虐待罪既遂标准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


·一、交通事故死亡处理步骤是怎么样的?
      一、交通事故死亡处理步骤是怎么样的?1、报案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车辆应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如有人员伤......


·家庭暴力怎么起诉离婚?
      家庭暴力怎么起诉离婚?家庭暴力怎么起诉离婚??第一,写离婚起诉状;(一)在开头写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


·法律对刑事司法鉴定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在平常生活中我们也会偶尔看见警察办案的时候,但我们只是看见他们调查证据的过程,对确定证据真实性的时候是要在某些正规机构才能进行,搜集的证据需......


·股东股权质押能否重组?
      股东股权质押能否重组?一、质押为贷款不影响重组只需要股权解除质押,股权质押是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


·当事人一方对离婚判决不服该怎么办
      很多人会在离婚诉讼中,诉请法院一起解决财产分割纠纷。但是法院做出判决对财产进行处分后,另一方当事人都对判决结果不满意。那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


·工伤死亡保险待遇纠纷案由 工伤死亡保险待遇纠纷案由是什么?
      工伤死亡保险待遇纠纷案由工伤死亡保险待遇纠纷案由是什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


·房屋抵押有什么注意事项?
      房屋抵押有什么注意事项?(一)房屋所有权应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起抵押在设定抵押权时,房屋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只有这样,才能保......


·一般车祸逃逸怎么判刑?
      很多情况下车祸逃逸的都是会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逃逸者的刑事责任,但此时同时也会有交通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需要承担。只不过其中的刑事责任是相对要......


·工程质量管理的定义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管理的定义是怎样的生活当中的任何事物都必须有管理,才能够最后呈现出一个比较理想的结果。不管是公司的规章制度,还是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


·夫妻能在外地起诉离婚吗?
      夫妻能在外地起诉离婚吗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