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借钱做生意亏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借钱做生意亏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原则上是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婚姻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1、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 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5、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6、 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7、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1)共同偿还的原则2)协议偿还的原则3)判决偿还的原则三、个人债务包括:(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的除外;(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的债务;(三)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四)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予合同而来的债务;(五)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六)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七)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其实,有些夫妻彼此之间都有些太过自私,就像是借钱做生意的这些事情,当事人理所应当的认为做生意只要赚了,赚了的钱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对方赔了的话却不愿意跟对方共同去承担债务,这种趋利避害的想法非常没有法律常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人身损害营养费标准
      人身损害营养费标准在法律中有一条叫人身损害,说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遭到了伤害。当某个人遭受到了人身损害,他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身损害......


·肖像权侵权最高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如果其他人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将自己的照片放在其他地方用来盈利。这种行为是侵犯我们肖像权的我们可以对他人侵害自己的权益,使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


·中国有没有无限公司
      在我国是没有无限责任公司的,对民事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股东对公......


·留守儿童委托监护人怎么填
      留守儿童委托监护人怎么填留守儿童委托监护人需要填一份委托监护协议书,写明甲乙双方的详细信息,并拟写协商好的权利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没有委托......


·在我国工伤认定多久伤残鉴定
      在我国工伤认定多久伤残鉴定职工应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在伤情稳定后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


·小三起诉男人重婚可以吗?
      小三起诉男人重婚可以吗?小三是可以告重婚罪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小三都能够告。必须是小三构成重婚罪当中的受害者,即在与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以夫妻名义......


·有哪些清理债权债务的措施
      对于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需要以下几个思路进行考虑:1、依法进行清楚拖欠,从实际情况出发;2、让财政入重新焕发活力,最固定资产进行统计。债权清理......


·我国的法律有明文规定
      我国的法律有明文规定,劳动者必须符合一定的年龄条件,任何单位不得招用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通常所说童工,并与之发生劳动关系。尽管如此......


·广东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是怎样规定的
      广东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是怎样规定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在我国非法集资具有哪些特征
      随着网络的发展,除了给人们生活的便利以及社会的促进作用之外,这无疑也是犯罪滋生的一个平台。利用网络进行的非法集资花样更加多,使人难以辨别。为......


·就现今各种房屋建筑来说,有不同的分类,从大的方面来说有住宅、
      就现今各种房屋建筑来说,有不同的分类,从大的方面来说有住宅、商住两用房、商业用地等,当然还有更多详细的划分。这些房屋产权的使用年限因为用途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