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股权转让原值指什么内容?

股权转让原值指什么内容?
  
  一、个人股东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对于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当然,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股权原值需要个人股东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对于股权转让人满足相关条件,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再次转让股权时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二、居民企业股东转让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形成投资资产,投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历史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三、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所取得的所得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一)计算股权成本的币种
  
  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成本价。
  
  (二)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情形,如何确定股权成本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目前关于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如何确定股权成本,仅规定了按照历史成本确定。但对于实践中会出现的较为复杂的情形,如通过多次投资取得股权,以及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等情形下,如何确定股权成本,税法相关规定尚不完善。企业在进行相关涉税处理时,应注意防范风险。
  
  综上所述,对于确定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股权原值计算,只是按照历史成本确定,但对于现实股权转让所出现的许多复杂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原值指什么我国相关税法的规定并不完善,通过这提醒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相关涉税处理时,要加强风险意识,做好防范措施。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的律师可以为您解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抵押有效吗?
      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抵押有效吗?一、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抵押有效吗为切实保护土地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抵押行为,根据《民法典》、《民法典》......


·探视权诉讼书格式是什么
      探视权是指男女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可以享有定时去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法律规定,一方要求探视子女,另一方不得阻拦,要尽协助......


·实践性合同有哪些
      实践性合同有哪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什么一、实践性合同有哪些(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


·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有哪些
      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有哪些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有哪些1、现金对于数额较小的投标保证金而言,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对于数额较大(如万元......


·住房公积金继承规则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继承规则是什么?住房公积金继承规则是对于个人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可以进行继承。公积金的继承要求规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法吗?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法吗?一、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可以,出现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承租人擅自的拆改结构等违约行为导致出租人的利益受到严......


·借条里借到和借款有无区别 一、借条里借到和借款有无区别?
      借条里借到和借款有无区别一、借条里借到和借款有无区别?借款和借到是有区别的。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双方法律地位的截然不同的后果。借到就是已经......


·对于离婚财产搁置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对于离婚财产搁置对方不同意怎么办离婚财产搁置对方不同意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财产的分割。二、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


·挪用资金罪借贷给他人会判多少年
      挪用资金罪借贷给他人会判多少年?1、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继承父母房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继承父母房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方式,继承所得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因继承方式的不......


·夫妻离婚怎么起诉离婚
      夫妻离婚怎么起诉离婚第一,写离婚起诉状如何写离婚起诉状呢?(一)在开头写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