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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检察官是近亲属,应该使用回避原则吗?

律师与检察官是近亲属,应该使用回避原则吗
  
  一、律师与检察官是近亲属,应该使用回避原则吗
  
  目前没有法律和法规等法律规定法官与检察官之间有亲属关系是否需要回避的规定,因此应该不用回避。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任职回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适用情形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根据2011年6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六章、任职回避
  
  第十九条,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二十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根据《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第二条
  
  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弟兄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女子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
  
  检察人员之间凡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三)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四条
  
  担任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自治地方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除外。
  
  如相关的公民发现这类违法行为时,也应积极的进行举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一旦没有采用回避的,产生严重后果的,还应积极的对这类人员进行处罚,按照相关的案件结果进行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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