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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权实现债权的顺序

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权实现债权的顺序
  
  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权实现债权的顺序
  
  担保制度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在民间借贷和银行借贷中有很大的作用。可以有效降低债权债务的风险,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权也就是人们口中的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混合成的混合担保,混合担保实现债权的顺序在我国《担保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一、 含义
  
  1、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担保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般抵押权的含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实现债权的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在人保与物保并存时,适用《担保法》第28条(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即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被担保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债权人应依约实现债权;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平等主义”模式):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也即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条第1款修改了担保法第28条的模式,明确区分债务人提供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物保两种情形,并分别采取“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和“平等主义”模式。
  
  《民法典》第392条(“私法自治原则+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平等主义”模式):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权的实现债权顺序是,有签订合同的按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执行,而且不用区分物品担保的类型。在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算借债方自己的物品,则优先实行物品担保,如果是他人提供的物品,则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和债权人由债权人自己决定。目前我国在混合担保具体实施上的制度尚不够完善,但相信随着法制社会的建设,必然越来越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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