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因怀孕监外执行流产后收监吗?

因怀孕监外执行流产后收监吗?
  
  一、因怀孕监外执行流产后收监吗?
  
  因怀孕监外执行流产后收监,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情节,消失之后是可以进行收监处理的,需要解除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情形:
  
  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公安机关证明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可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二、下列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未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
  
  (2)暂予监外执行可能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3)自伤自残的罪犯;
  
  (4)罪犯严重。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三、监外执行的程序的规定。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监外执行它指的就是因为当时人在监狱内部执行刑法是会导致自己的身体受到损害,因为已经患了严重的疾病或者是怀孕不能够照顾自己,所以可以在监外执行相关的刑罚,但是这些情形都已经消失,就需要收监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是否水利工程质量由法人负责?
      是否水利工程质量由法人负责?法人质量责任制度如何?在我国,许多组织都是需要有法人的,水利工程更是如此。我国的水利工程是调配水资源分部问题的一......


·有关部门对持刀伤人未成年怎么判刑
      一,有关部门对持刀伤人未成年怎么判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


·一,受交通事故伤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是否存在
      一,受交通事故伤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是否存在按照实际情况主张。务工时间分两种计算方法1.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


·公司法中公司的类型变更包括哪些
      公司法中公司的类型变更包括哪些其实我国的公司把公司变更的分类还是相当细致的。因为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公司的变更其实也不仅仅是针对公司的经营模式......


·民事起诉离婚要多久拿到判决书?
      民事起诉离婚要多久拿到判决书?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


·父母出资买房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情况一: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张家口房产,子或女的配偶未出钱,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所有人一栏记载了子或女的姓名。情况二:父母出首付款,其余房款由......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责任是什么
      关于工资支付,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确定一个具体的支付时间,实践中最多允许在约定时间前后支付工资,否则的话就有可能构成拖欠工资,此时单位就要承担......


·起诉离婚夫妻一方伪造债务怎么处理
      起诉离婚夫妻一方伪造债务怎么处理?夫妻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


·和外国人结婚的优缺点有哪些?
      随着全球国际化的进程加快,各国间经济、政治、文化的融合,各国民众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关系越来越紧密,尤其是在婚姻方面,我国国民与外国人结婚......


·交通伤残和工伤伤残冲突吗?
      交通伤残和工伤伤残冲突吗?交通伤残和工伤伤残不冲突,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又构成工伤,有比较多的项目是可以重复理赔的。比如说交通事故的残疾赔偿......


·工伤认定的7种情形是什么
      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形并不少见,有时候上班路上发生点儿小车祸就算是工伤了,但这时候并不见得单位会认定为工伤,那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