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这个规定,在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生效,并在履行期满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仲裁的基本特点有:1、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同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也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因此,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2、便捷性仲裁程序简便,气氛平和,审期短,费用低。3、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除当事人协议仲裁外,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以自主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可以约定仲裁是否公开进行;可以约定仲裁是否书面审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愿调解;可以自主约定裁决书是否写明争议的事实和裁决的理由等等。4、专业性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行业规则,对公正高效处理纠纷,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准确,发挥着关键作用。正常情况下,双方都应该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以后就尽快履行相关义务,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一定要先确认了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才行。对仲裁裁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是有时间限制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印花税的征收方式有哪些
      印花税的征收方式有哪些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


·大学毕业了签订了劳动合同想毁约怎么办?
      大学毕业了签订了劳动合同想毁约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


·新单位入职还未辞职有什么后果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我们努力工作就是为了获得一个更好的条件,所以当有人出了更好的条件时,我们选择跳槽也无可厚非,那么往往会出现一种情况,......


·一、人死了欠医院医疗费谁还而且无遗产怎么办?
      一、人死了欠医院医疗费谁还而且无遗产怎么办?1、人死了欠医院医疗费谁还而且无遗产此时医院是不能获得医疗费了的,医院也不能要求死者的继承人支付医......


·民法总则代理制度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代理制度是怎样的?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在生活当中,对于代理商代理人等这些想必您都是再熟......


·开发商强制征收土地怎么办?
      开发商强制征收土地怎么办?任何单位在没有经过政府审批的都不能强制征收土地。开发商征收一定要符合法律的程序,不能强行的征收土地。在农民没有同意的......


·通过中介买的二手房中介费什么时候给
      通过中介买的二手房中介费什么时候给1、中介费在你们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应该缴纳,此时中介的过程已完成,理应收取中介费。网签后过户当日交付合适,因为......


·建筑工程管理费费率计算?一般管理费的费率是多少
      建筑工程管理费费率计算?一般管理费的费率是多少一、建筑工程管理费费率其计算步骤如下:1、确定组合定额子目:一般都是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对应......


·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怎么清偿
      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怎么清偿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作为众多遗嘱形式的一种,如何保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非常重要,那么行为人立自书遗嘱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注意事项呢?(一)立自书遗嘱的行为人,要......


·职务发明创造属于哪些情形
      职务发明创造属于哪些情形一、职务发明创造属于哪些情形(一)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与确认我国现行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