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危险驾驶罪能否够成立犯罪中止?

1.危险驾驶罪能否成立犯罪中止?危险驾驶罪是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犯罪中止的要件如下:(一)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中止的时间性,是由中止的有效性决定的,即“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决定了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中止不能发生在既遂之后,但如果对犯罪既遂缺乏合理解释,也可能人为地限制中止的成立范围。(二)中止的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悟,有的因为对被害人产生同情之心,有的由于惧怕刑罚处罚,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如此等等。一方面,不能将引起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当作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而否认中止的自动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存在客观障碍就否认中止的自动性。在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有时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中止;有时行为人认识到了,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三)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行为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l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四)中止的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上述四个特征,使其分别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相区别。同时具备上述四个特征的,才成立犯罪中止。2.危险驾驶罪中止的处罚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伤害的,应该减轻处罚。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法律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的形态则是犯罪的形态,应该负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危险驾驶罪能够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中止能够有效的改善刑事处罚。中止后,如果没有造成伤害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造成了伤害,也还可以减轻处罚。所以犯罪中止是应该被提倡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肇事逃逸致死罪要判多少年?
      肇事逃逸致死罪要判多少年?肇事逃逸致死的罪行至少要判七年,最高甚至可能是十五年。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醉酒开车还打人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醉酒开车还打人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依据法律的规定,醉酒驾车,开车人要被追究法律的责任。而醉酒打人,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使他人有轻微伤害的,需......


·对于圈养野生动物违法吗?
      对于圈养野生动物违法吗?是否犯法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依法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就不犯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复议或者诉讼,对其不服,只能在三日内申请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39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仲亨。再审申请人林仲亨因行......


·影向工程质量的因素有哪些
      影向工程质量的因素有哪些?长久以来工程的质量问题一直都是人民关心的重点问题,因为这不仅关乎人民的财产安全,也关乎人民的生命安全,所以工程的质......


·一、驾驶司机醉驾罚款谁罚?
      一、驾驶司机醉驾罚款谁罚?驾驶司机醉驾罚款是由交管局执行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吊销收回能获得补偿吗?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吊销收回能获得补偿吗?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吊销收回1、国有土地吊销:吊销是指收回并注销,即吊销是指由有管辖权力的部门停止原来......


·沈阳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沈阳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一、沈阳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5......


·个人如何申请破产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个人如何申请破产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个人财产如何申请破产保护?破产案件首先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向有......


·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什么意思?
      在我国,公民是可以享有土地的使用权的,当然,土地的使用权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这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人与集体之间同样可以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的法律依据规定是怎样的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的法律依据规定是怎样的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