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事业单位年休假计算方法是什么

中国法律对于事业单位休假时间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休假是《劳动法》上规定的一项职工福利,一直都是单位和职工关注的要点。而事业单位年休假计算方法也关系着职工的福利及休息时间。那么事业单位年休假计算方法是什么呢,就让我们带您了解一下。
  
  事业单位年休假计算方法是什么
  
  一、享受年休假的主体
  
  原则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然而,是不是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享有带薪年休假呢?就这一问题,应当明确两点:首先,对于劳务派遣职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被派遣职工年休假,而被派遣职工无工作期间可充抵年休假;对于非全日制职工,到目前为止并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二、工龄的计算
  
  由于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和相应待遇标准都与职工的工龄挂钩,所以,明确工龄的计算方法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带薪年休假待遇标准: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带薪年休假的待遇标准按照员工的累积工作时间进行划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此外,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法律作出的只是底线性规定,并不排除当事人双方高于该标准的意思自治。由此可见,案例三中的黄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三、具体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计算
  
  (一)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
  
  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计入,应当注意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二)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的计算
  
  1、带薪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2、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经过我们对于事业单位年休假计算方法的分析,想必您对此已经有了简单的了解。年休假的计算涉及到工龄、休假天数及其他的因素,对于职工应休但因为其他原因未休的情况,单位应给予双倍的补偿。当您带薪休假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公司法中的隐名股东如何变更
      公司法中的隐名股东如何变更?一般来说,隐名股东的显名程序如下:1、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允许当前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同......


·一、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驾驶证吊销几年?
      一、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驾驶证吊销几年?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果没有逃逸行为的且不属于重大交通事故的,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满两年才可以重新考驾驶......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可以转让吗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可以转让吗一、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可以转让吗?1、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不可以转让,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退休后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国家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为了达到有效的减少人口增长的目的,对独生子女的家庭进行奖励政策,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费,这种政策......


·北京房产抵押流程是怎样的?
      北京房产抵押流程是怎样的?北京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的流程具体如下:1、抵押人将办理抵押登记所需手续准备好,到房管局。2、将相关资料递交到房管局工作人......


·自诉案件立案条件是什么
      自诉案件立案条件是什么刑事案件分为了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其中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管辖,而自诉案件则一般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那么......


·刑法中规定贩毒立功可以不判吗
      刑法中规定贩毒立功可以不判吗一、刑法中规定贩毒立功可以不判吗?贩毒的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的话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不被判刑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提前多久
      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提前多久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


·行政处罚告知书发后多久发决定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发后多久发决定书?在我国行政处罚程序中,为了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前,都会先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


·第二次起诉离婚立案后什么时候开庭
      第二次起诉离婚立案后什么时候开庭我国法律对于第二次起诉离婚立案后什么时候开庭并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实践中,起诉立案后一周内案件从立案庭转到审......


·死刑缓期6个月执行正确吗?
      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上为了给一些罪犯悔过自新的机会,给予一定时间的考验期,考验期通过就不执行死刑,这对于改造罪犯非常有帮助,有些人认为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