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女人离婚争取抚养权可以吗?

女人离婚争取抚养权可以吗?抚养权是可以争取的;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有以下情况,女方会在争取抚养权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孩子年龄在两周岁以内,双方都争取孩子抚养权,且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从而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二)、十周岁以上,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发生争执的,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此,如果孩子已经十周岁或者更大一些,要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必须得到孩子的认同,让孩子更愿意跟母亲一起生活。(三)、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优先考虑的情形如下: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四)、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有家庭暴力、有证据证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七)、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八)、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女方想要要争取到抚养权,一定要确定自己对孩子的成长有很大的利益,从而对于越小的孩子跟随母亲的机会就会更大,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一定要双方好好的协商,一方抚养孩子就需要由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用,这样才能算是合法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民法总则时效终止中断的区别
      民法总则时效终止中断的区别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时效终止中断有什么区别呢?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


·强迫卖淫罪共犯如何认定?
      强迫卖淫罪共犯如何认定?一、强迫卖淫罪共犯如何认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民事诉讼法证据形式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证据形式有哪些?一,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1.客观性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问题不适宜的对象有哪些?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问题不适宜的对象有哪些?《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


·一、法律规定沈阳工伤鉴定收费吗?
      一、法律规定沈阳工伤鉴定收费吗?工伤鉴定一般没有费用,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交一定的费用。并且这些所有的花费都应当最后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做伤......


·举报私募基金诈骗需要什么证据?
      举报私募基金诈骗需要什么证据?一、遇到私募基金诈骗到哪里报案?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


·敲诈勒索罪的侦查由哪个机关进行?
      敲诈勒索罪的侦查由哪个机关进行?敲诈勒索罪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证据材料,证实和抓获犯罪嫌......


·醉酒驾驶案件意见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醉酒驾驶案件意见的具体内容有哪些?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


·非法集资共同参与人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关于非法集资,我们您已经明白了它的意思,并且知道其中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以及怎么去识别非法集资等问题,关于非法集资共同参与人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虚假诉讼是经侦立案吗?
      虚假诉讼是经侦立案吗?普通的诈骗罪由刑事侦查局管辖,而信用卡诈骗、合同诈骗等诈骗案由经侦部门管辖。《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中明确,公安机......


·无管辖权法院如何移送?
      无管辖权法院如何移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