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报销吗?

一、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报销吗?可以由保险公司保险,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其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2、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3、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4、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有关交通事故赔偿的保险报销情况,应当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的认定结果来进行处理,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相关情况的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还需要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了解,具体情况下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规定来报销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雇凶杀人构成犯罪既遂么?
      雇凶杀人构成犯罪既遂么?已经构成了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要怎么办?
      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要怎么办?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合同期满的;......


·先履行抗辩权的特征是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的特征是什么,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如果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的话,我们可以利用抗辩权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


·怎么构成寻衅滋事罪,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有哪些?
      寻衅滋事犯罪中,行为人的动机往往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破坏社会秩序。那么,在实践中该怎么构成寻衅......


·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类型有哪些
      合同诈骗类型有哪些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


·商标代理规定是什么?
      商标代理规定是什么?有什么内容?我们国家现在经济发展的速度非常的快,现在有很多的企业公司,他们都是拥有着自己的商标的,同时基本上都有自己的商......


·重婚宣判第二段婚姻无效规定是什么?
      重婚宣判第二段婚姻无效规定是什么?一、重婚宣判第二段婚姻无效规定是什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


·开设赌场罪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和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


·对欠钱不还的人应该怎么办
      当遇到欠钱不还的情况,作为债权人先不要着急,首先应该与对方进行协商还款的事宜。如果对方拒不还款的,可以找到律师询问,然后搜集证据,最后上诉法......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哪个严重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哪个严重一、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哪个严重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相比,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更为严重。监视居住需要当事人在居所内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