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和约定的条件
一、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
劳动部[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53条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二、饭补是否计算在工资内
目前,一般的单位都会给职工一定的饭补,而饭补算不算工资总额内的部分,社会上对此争议很大。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包括六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所以,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该饭补是企业额外给职工的补贴,不是由于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因此应该计算在工资总额内。
劳动者在关注工资时,一定要明确的知道哪些收入属于工资范畴,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明确工资的范围对于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很多时候劳动者会与用人单位在工资方面阐述纠纷,此时证据的收集就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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