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仲裁裁决仲裁员签名具有法律效应吗?

仲裁裁决仲裁员签名具有法律效应吗?仲裁书由仲裁员签名是不够的,还需要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这就意味着仲裁庭虽然是案件的具体审理者,但裁决却不能以仲裁庭的名义作出,而是统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名义作出。这就如同法院的判决书,无论出自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还是行判庭,都一律加盖法院的印章,以法院的名义作出一样。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这是因为仲裁庭虽然是一个统一的集体,但每个仲裁员又有其的仲裁人格。签名或不签名,实际上是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在“保持对外一致”与“维护自己仲裁人格”两者之间进行选择的结果。二、仲裁裁决的种类1. 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2. 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3. 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作出的裁决。4. 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具体方式和内容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向仲裁法庭申请仲裁裁决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由仲裁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裁决处理,但在裁决结果形成后,是需要由仲裁机关按照司法审理的程序来形成决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劳动合同签了三年一年想辞职怎么办?
      一、劳动合同签了三年一年想辞职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


·在我国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是什么?
      国家法定金融机构对于申请融资的这部分公司的要求比较严格,而且在办理起来,程序、材料等方面的审核可能周期会长一些。所以有些民间的金融机构主要也......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我们一般都会很慌张,可是,如果真的万一发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我们一般都会很慌张,可是,如果真的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我们一定要保持冷静,要及时处理。那么,遇上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呢?相关的法......


·房地产融资非法集资根据相关法律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融资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是非常常见的一种手段,融资行为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的话在我国当然是被允许的,但是有的时候会有非法集资的行为,这种行为将会受......


·交通肇事造成轻伤逃逸如何处罚
      交通肇事造成轻伤逃逸怎么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一般来说情节并不严重,虽然存在逃逸的情况,但往往也是不认定构成犯罪,自然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


·已逃跑的法人欠债股东怎样处理?
      已逃跑的法人欠债股东怎样处理?一、已逃跑的法人欠债股东怎样处理?如果是因个人债务问题法定代表人失踪,可以通过招开股东大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如......


·上市公司债券利率如何确定
      上市公司债券利率如何确定公司债券利率(interestrateondebenture),公司债券票面上载明的债券利息与券面金额之比。债券利率是公司衡量债券筹资成本......


·商业车险费改政策实行后会有哪些
      商业车险费改政策实行后会有哪些变化?一、商业车险费改政策实行后会有哪些变化?1、原来车辆没挂牌时出了事故是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新条例也可赔......


·同居多久算事实婚姻
      同居多久算事实婚姻一、同居多久算事实婚姻我国对事实婚姻并不是通过同居年限界定的,他的构成首先是男女有婚姻的意思并且有共同生活的实质,表现为......


·胁迫婚姻没有实物证据怎么办
      胁迫婚姻没有实物证据怎么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本着自愿等原则建立的夫妻关系,但是实际中也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就是一方或者双方收胁迫而进行登记结婚。......


·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问题
      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问题一、经济补偿的性质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