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隐名股东的权益纠纷范围有哪些

隐名股东的权益纠纷范围有哪些?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协议约定的事项不明确、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发生纠纷后实践中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此时股权的处理结果与隐名股东最初的投资目的背道而驰。2、股东地位存在不被认可的可能性。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工商登记中不记载隐名股东的姓名,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实际股东地位是得不到法律上支持的。3、在显名股东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隐名股东所涉及的股份有被法院冻结的可能性,此时隐名股东的投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4、显名股东恶意损害隐名股东的权利,主要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将股权质押或出让,导致股权丧失。另一种是与公司其他股东恶意沟通,通过看似合理的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形式损害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的利益。5、在显名股东死亡的情况下,股权有可能被作为财产继承或被其他股东收购,此时将涉及诸多纠纷,甚至会产生诉讼,这将很大程度上损耗投资人的精力,此时隐名股东投资目的将会落空或受到影响。二、隐名股东风险控制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约定详细的代持股细则比如制定高额的违约金责任条款,从而使得显名股东不敢轻易做出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利用工商登记的OTC延申业务一定程度上解决代持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办理代持股公证。2、办理股权质押并登记。在签订代持股协议的同时双方对所涉及的股权办理质押并进行登记,这样可以防止出现显名股东将股权出卖给别人或质押给别人的风险。同时也可以应对出现显名股东对外欠款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被动局面。3、隐名股要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股东会、董事会所涉及得公司重大利益问题的讨论。为了加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可以妥善制定公司章程,与其他股东签订协议,对公司的重要文件以及印章等可安排适合的人掌管。4、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提前做出规定并予以明确。在公司中隐名股东权利通过显名股东的名义来行使。隐名股东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权利的行使方式,例如股东表决权、公司分红权、增资认股权等,可以约定上述权利的行使需要隐名股东的书面授权为前提。5、提前对显名股东的在公司的财产权做出安排。显名股东的公司财产权益实际上是背后隐名股东投入公司资产所取得的,代持的股权不是显名股东的个人财产,当显名股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情况下,其股权不能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在这里要注意最初隐名投资人投入财产时,要保留好相关的单据及出资的相关证明。关于隐名股东,肯定在法律地位上和显名股东都完全是一样的,但隐名股东因为各种实际原因,并不像显名股东那样直接体现在公司章程当中。可能会发生的这些纠纷对双方来说都是一样的,特别是隐名股东要想保护好自己的股东地位不被侵犯,那么,当初在投资的时候签订的书面协议就是很重要的。三、隐名股东的纠纷类型有哪些1、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公司利益分配纠纷,股东权利行使的纠纷、出资瑕疵对内承担责任的纠纷。2、涉及公司外部责任承担的纠纷:股权转让的纠纷,出资瑕疵对外承担责任的纠纷等等。对于隐名股东的股东主体资格认定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问题:1、在股东出资不足、瑕疵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是否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如果明知隐名股东对公司出资情况并实际控制公司股份的,可以要求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隐名股东与显名资格确认的纠纷中,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协议等实质证据直接对抗显名股东。可以不改变股东名册而直接确认其股东资格。综上所述,隐名股东纠纷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纠纷,公司利益纠纷,股东行使权利纠纷,隐名股东纠纷涉及公司外部承担责任纠纷,隐名股东在法律地位上与显名股东是一样的,公司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可以依据协议直接确认股东资格。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合同订立的内容与形式有哪些?
      合同订立的内容与形式有哪些?一、合同订立的内容与形式有哪些?(一)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


·根据法律规定老人遗孀怎么立遗嘱?
      根据法律规定老人遗孀怎么立遗嘱?根据法律规定老人遗孀立遗嘱的时候需要自书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并不要求有见证人在场,只要是其真......


·一、女方无工作离婚有补偿吗?
      一、女方无工作离婚有补偿吗?一方没有工作的,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婚后对方获得的收入,也属于共同财产;同时可以主张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在我国居民土地使用证归谁管?
      一、在我国居民土地使用证归谁管?在我国居民土地使用证归当地国土资源局管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一、父母留下的房子要遗产税吗?
      一、父母留下的房子要遗产税吗?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并没有规定存在着遗产税。我国没有遗产税的税种,我国遗产税还没有开征。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


·对于集体股东分红什么意思?
      对于集体股东分红什么意思?一、对于集体股东分红什么意思?集体股东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分红是......


·日常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对一些企
      日常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对一些企业进行造谣诽谤,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企业信誉,会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我国是个法治国家,......


·在我国对于赌场工作人员怎么定罪?
      在我国对于赌场工作人员怎么定罪?开设赌场这也不是什么特别高科技的项目,所以一般赌场聘请的这些工作人员应该是对于自己的工作性质都是非常清楚的......


·协议离婚后还能起诉子女索要抚养费吗?
      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无法修复的话,很可能走到离婚这一步。如果自愿离婚,则双方会签署一份离婚协议,涉及到子女的,要写清子女抚养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等......


·工伤鉴定一般需要多久才能有结果?
      工伤发生后,按照国家规定都需要进行工伤认定,之后还需要工伤等级鉴定以及申请理赔。因为工伤鉴定结果对于后续的理赔金额以及理赔时效都具有十分重要......


·一、比赛获得的奖牌算夫妻财产吗?
      一、比赛获得的奖牌算夫妻财产吗?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系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认定夫妻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奖金、奖牌是属于夫妻共同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