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专利侵权举报和投诉代理费用是怎么规定的


  一、专利侵权举报和投诉代理费用是怎么规定的?
  
  
  既可以向当地专利局投诉,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代理费用
  
  
  1、一般来讲,不涉及财产的案件一审律师费3000元左右。
  
  
  2、有财产纠纷的,视案情可能还要按财产数来支付一定比例的律师费,最终的律师费可与律师确定。
  
  
  律师费按照案件不同,费用要看你与律师约定好一审及二审的收费标准,有的律师是全包的,有的律师是按阶段收费的不同,有的是你胜诉后再支付律师费。同时要按照司法厅的律师收费办法收费。
  
  
  除此之外,经济纠纷的费用在法律上同样有相关规定,除了涉及到审判、量刑等方面外,对于经济纠纷案件诉讼费的负担问题也有有相关规定,这点需要格外留意,避免因为疏忽大意而错失了维护自身应得权益的机会。
  
  
  二、专利侵权认定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对于专利行为的侵权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首先,鉴于专利权的地域性,有效专利一般应当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其次,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只有在规定保护期内未因缴费、无效宣告、放弃等原因失效的专利权才是有效专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专利权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权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经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5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举证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但也有例外,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就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
  
  
  (四)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如果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专利的侵权,一方面要向当地的专利局抓紧时间投诉,但是有效的维权方法还是应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或者在起诉之前也能私下先和侵权方沟通,如果侵权方意识到了自己的侵权行为并且愿意承担民事赔偿的话,不必直接提起诉讼,律师代理费用必须要当面协商才能确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是多久?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都会产生相应的纠纷,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是双方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依据,发生纠纷的人都希望立刻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交通事故责......


·监理分公司能签订合同吗?
      监理分公司能签订合同吗?可以,监理单位分公司如果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的企业资质是不能签工程监理合同的。反过来说就是签订合同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


·个人所得税如何退税的?
      个人所得税如何退税的?一、个人所得税如何退税的?第一步:准备申报安装个人所得税软件,打开软件后,先进行注册登录,进入年度汇算:首页【常......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有哪些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有哪些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有哪些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


·告一个人强奸罪必须具备哪些证据
      告一个人强奸罪必须具备哪些证据强奸案件的证据应当有:1、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如在麻醉类......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主要指什么?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主要指什么?为了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也为了能让市场经济环境更公平,国家相关立法机关根据我国实际,制定了反不正当竞......


·辞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吗?
      辞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看来,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结束......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十八岁以后是否需要给?
      一、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十八岁以后是否需要给?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十八岁以后是不需要给,但也分情况,第一种是无条件给付期限。一般指从子女出生到1......


·哺乳期离婚后能变更抚养权吗?
      哺乳期离婚后能变更抚养权吗?哺乳期离婚后能变更抚养权,但必须是属于符合能够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在哺乳期内抚养权一般是归女方的,但如果女方出现患严......


·一、无固定收入抚养费是怎么给的?
      一、无固定收入抚养费是怎么给的?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


·保险代位权的取得条件是怎样的
      保险代位权的取得条件是怎样的一、什么是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