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误工费鉴定后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误工费鉴定后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6、《条例》规定与最高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前者的计算标准已如上所述,而后者是这样规定的: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条例》规定。由于《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该项赔偿额时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同时,医院还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项赔偿额的计算有专门的规定。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关于误工费,当我们鉴定后,就应该按照这些标准去寻求我们的误工赔偿,这是我们应该享受到的权益,我们应该知道有这样的一笔费用,虽然有的用人单位会主动提出这笔费用,但是也不乏有一些用人单位想就此抹去这笔费用,所以如果我们自己了解,我们就可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关于虐待罪的刑罚规定是什么
      关于虐待罪的刑罚规定是什么一、关于虐待罪的刑罚规定是什么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


·法庭辩论一直也是所有诉讼活动当中最引人关注的一点
      法庭辩论一直也是所有诉讼活动当中最引人关注的一点,往往是能够最真实地反映出原被告双方的心态和此次案件当中存在争议的几点问题的,甚至都是在辩论......


·什么人可能会被驱逐出境
      在刑罚规定的附加刑中比较常见的有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另一种驱逐处境,其实我们就很少看到了。则主要是因为驱逐处境的适用对象比较特殊......


·一、什么情况算是房屋买卖违约行为?
      一、什么情况算是房屋买卖违约行为?(一)、新房中的违约在购买新房的过程中,签订购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故意伤害轻伤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故意伤害轻伤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我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


·坐牢一年可以探视几次?
      坐牢一年可以探视几次?坐牢一年可以探视几次,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不同的监狱所认定的情况是不同的,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


·大学生贷款还款流程是怎样的
      大学生贷款还款流程是怎样的?一、还款常识1、宽限期内按时偿还利息。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承担贷款利息,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偿还第一年利息,以......


·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合议庭经审查发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


·建筑工程发包人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发包?
      建筑工程发包人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发包?  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


·企业常见的并购方式有哪些
      企业常见的并购方式有哪些一.企业并购的定义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我国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担,理由是:20......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