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主要情形 当发生了我们都不愿发生的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主要情形
  
  当发生了我们都不愿发生的纠纷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能马上掌握与纷争有紧密关联的证据,也不是有律师帮助就可以很快调查出对自己有利的凭据,甚至有的当事人并不重视证据的作用。今天,让我们为您介绍一下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重要情形。
  
  
  一、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重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当事人对于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也应当提供证据。凡提出某种实体权利请求的或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
  
  对于不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不负举证责任。以产生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不存在为由,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应当对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的责任。打官司实际上就是打证据,证据直接影响着一场官司的胜败,证据的收集又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在证据的采集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制约着证据的收集,当事人美好的愿望并不能成为现实。
  
  二、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收集。
  
  将上述规定归纳起来,可以较为准确地确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由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五种: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需要鉴定、勘验的;
  
  4、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6、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这其中的“客观原因”应当是指超出当事人意志的、且无法控制的原因。实践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由有关档案部门管理或是涉案单位自己保管的档案材料;
  
  (2)证据材料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该方当事人无法调取且该证据影响着主要案件事实的认定;
  
  (3)涉及一些技术性材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4)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或证人与当事人不在同一地或者证人在国外的,但证人证言对查明案件事实起着决定性影响的;
  
  (5)一些诉讼能力低下且又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的证据调查申请;
  
  (6)当事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这其中又以第一种情形为由申请调查取证的为多。例如:当事人申请调取工商登记材料,劳动争议中处理劳动争议的材料,人身伤害案中的伤害鉴定材料,医疗纠纷中医院的诊断病历材料和用药处方,买卖纠纷中的税务发票验票、抵扣材料,房屋产权纠纷中的房屋产权证明,有关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存款余额的材料,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材料,车管部门的车辆登记档案材料,海关的出入报关单,商检局的商检单,等等。
  
  以上我们说了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主要情形以及申请调查的重要性,也介绍了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时的途径。在此我们提醒,在事发的时候应及时向法院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收集证据,保护证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是怎么样的?
      旷工是严重的劳动违纪的行为,符合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是怎么样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


·概念
      概念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


·一、幼儿受伤误工费营养费是否可以主张?
      一、幼儿受伤误工费营养费是否可以主张?未成年人并不是合法劳动者,所以没有误工费,家属护理的有护理费。营养费需要看医院的医嘱是否有明确记载“......


·劳动法最多可以压多少天工资
      劳动法没有规定工资可以压多少天。工资至少一月一发,发工资的时间必须要提前约定,且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和克扣员工工资。涉及工资的具体发放日期,主要......


·未婚孩子抚养协议格式是怎样的
      未婚孩子抚养协议格式是怎样的1、标题:未婚子女抚养协议书;2、甲方与乙方的姓名及证件号;3、为妥善处理甲乙双方小孩抚养费一事,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


·农村30年土地使用权流转期限是怎样的?
      农村30年土地使用权流转期限是怎样的?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农村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期限的区别
      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期限的区别在生活中,有很多双胞胎由于长得很相像,搞得人们晕头转向,难以区分,在法律中也是如此,有很多法律概念容易混淆,......


·计件工资怎么算抚养费?
      计件工资怎么算抚养费?人民法院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是按照不抚养孩子一方的月工资收入作为计算标准,该工资收入具体是指其月工资奖金总收入扣除个人......


·司法程序中对一般案件退侦几次?
      一、司法程序中对一般案件退侦几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


·父母离婚影响子女的继承权吗?
      父母离婚影响子女的继承权吗?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如果结婚三个月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在选择离婚时,会涉及很多财产问题,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财产、房产以及其他财务的归属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产生分歧纠纷,一方提出诉讼就会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