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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

实际上,法律并没有对这一事项,作出过多的规定。这就给予了双方最大的自由,其背后原因也是为了更可能的促成双方共识,达成交易。当然,这还是在一定的范围之下的自由意识和自由行为。所以还是规定了一两种强制性的规定。首先呢,先显示出自由的精神。对于违约金,这是完全看双方相互之间是否信任,是否交往密切,交易规模如何,涉及背后哪些交易等等事项作出决定的。例如,周某和黄某是由他人介绍之下得以认识,并且成为亲密好友。双方在合作事宜之下,觉得至亲好友无需扭扭捏捏,所以不需要设定违约金,到时候出问题了,您一并承担就是。再例如,周某和黄某只是萍水相逢,您互不信任,更何况周某在这一次交易上,背后还需紧迫和他人另做交易,那么周某和黄某之间就设立了较高的违约金。经过两个例子,您应该可以感受到自由的气息了吧。违约金,可有可无,可多可少,具体情形,以能否达成共识作决定!其次呢,就说说强制性事项吧。其一,违约金在支付之后,还是可以要求对方继续按照约定继续办事的。例如,周某没有定时送货上门,除了要给违约金,周某还是需要把货物送过去的。其二,再例如:周某和黄某约定了违约金,周某也收了黄某的定金。那么周某违约之时,黄某不可以同时要求两样都要了,只能选择一个。那就是说,遇到这种情形,只能二选一!以上就是简略的分析!违约金还有另外一种情形的,但实务所接触的不多,所以就不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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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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