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子女抚养费应如何承担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分配的问题,在近几年中,有许多夫妻在离婚时,因为对财产分配和子女分配问题上经常产生分歧,在这里也是建议双方还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这样也可以减少对双方家庭和对子女的伤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法院分割财产要收取费用吗?
      一、法院分割财产要收取费用吗?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家庭财产离婚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


·离婚后需要支付多少抚养费
      离婚后需要支付多少抚养费子女的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抚养费......


·不适用死刑情形有几种?
      不适用死刑情形有几种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


·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员工不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劳动者应当了解企业如何续......


·招摇撞骗立案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
      招摇撞骗立案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一、招摇撞骗立案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招摇撞骗立案标准的规定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天津城建道桥公司法人权利义务有哪些
      天津城建道桥公司法人权利义务有哪些?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我们经常能在公司听到见到几个名词,某某公司的法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等。......


·员工食堂承包注意事项有哪些?
      员工食堂承包注意事项有哪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食堂承包已经成了许多单位的选择,在承包时需要注意的事项还有很多,比如承包商是否具有食品......


·浙江工伤保险待遇的含义
      浙江工伤保险待遇的含义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


·一、交通事故急救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急救处理原则是怎样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在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急救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人道原则当事故发生后,救护者必须怀......


·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应注意什么
      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应注意什么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


·最新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什么?
      最新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什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到处都可以看到一栋栋高楼大厦建立起来了,这些都会牵扯到工程承包,国家对于工程承包方面有相关的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