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打工遇老赖,死后才收到补偿金
律师解读一: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要对职工支付赔偿金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的规定,工资必须按月支付。
超过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就应视为拖欠工资。 《劳动监察条例》关于“欠薪”“欠保”处罚规定:逾期不付工资可罚双倍。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瞒报职工人数最高处3倍罚款
根据以上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发放工资的时间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双方对此可以进行约定;若没有约定的,只要用人单位每月都发放了职工工资的,即便是在月底最后一天发放也是可以的。
因此郑州某文化公司无故拖欠王雪工资,应当按照限期支付工资报酬,若在期限内未进行支付的王雪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律师解读二: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我们认为上述的规定中,要特别注意一个词,即“应当”,“应当”即说明这是一个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义务,但该文化公司未与王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每月向王雪支付2倍的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由于王雪已经离职,该文化公司应当结清王雪的薪资。
律师解读三:拖欠工资该如何处理?
◆与用人单位协商;◆找工会或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其中,协商和调解是最便捷的方式,对劳资双方都有利,而投诉和申请劳动仲裁是走法律途径,没有协商和调解快捷,向法院起诉是最后的方式,无论采取哪一方式都要以自身的实际情况为准。王雪的情况显然是不能用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的,只能向法院起诉,起诉相较于前几种方式而言,事后的保障力度是较大的。
拖欠工资的问题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我国法律对拖欠工资进行了明确规定,却依然不断地发生此类事件,这是因为法律执行的不到位还是法律依然存在漏洞?从本案来看,就算王雪拿到了责令该文化公司依法支付5000元赔偿金的调解书,该公司并未履行调解书上的义务,且没有将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调解书拿到手也没有实际意义。当然法律具有滞后性,不可能像人这样具有能动性。法律做不到的,执行法律的人可以做到,我们认为这样才是法理人情兼容的正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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