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高空坠物伤人的归责原则什么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1、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高空坠物有的是人为的,也有是天灾人祸的。有些高空坠物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有一些是免责的。比如不可抗力的有台风或者是发生地震,这些是不需要付法律责任的。但是其他的都要负法律责任,重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都可以不负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欠钱不还超过失效怎么办
      欠钱不还过诉讼时效怎么办(《民法总则》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还款协议......


·撤销权什么情况下会消灭,撤销权消灭了怎么办
      撤销权什么情况下会消灭,撤销权消灭了怎么办一、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以下有两种情形,当事人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诉讼时效届满还有上诉的必要吗?
      诉讼时效届满还有上诉的必要吗?诉讼时效届满,还是应当要上诉的,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至于是否能得到法庭的支持,则是另一回事。最高法《关于审理民......


·徐州民事诉讼律师费收费标准
      徐州民事诉讼律师费收费标准徐州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1、不涉及财产2500-100002、涉及财产小于1万元2500大于1万元小于或等于1......


·怎样认定强奸罪 犯强奸罪一般判多久
      怎样认定强奸罪犯强奸罪一般判多久我国规定的暴力犯罪当中是包括了强奸罪的,虽然强奸犯罪与猥亵罪很相似,但在具体的程度上面可以说是没法比的。而现......


·哪些情形下适用口头遗嘱
      哪些情形下适用口头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法律所称的“紧急情况”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男方吸毒女方可以起诉离婚吗?
      男方吸毒女方可以起诉离婚吗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吸毒女方是可以诉讼离婚的,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小刘入职不到一年如何提出辞职?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创新创业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实施,越来越多的创业者义无反顾地投入市场大潮中,每天都有许多新的公司、企业成立,不仅给经......


·建筑工程审计时间为多久?建筑项目决算工程量审计的注意事项有哪
      建筑工程审计时间为多久?建筑项目决算工程量审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一个工程做重要的事之一的不外乎建筑工程的审计。但您知道建筑工程审计时间......


·侵权赔偿--最高法院18问
      【司法观点1】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观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最......


·广州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广州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一、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1、计件收费标准。每件收费3000--10000元。2、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