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行政处罚具有哪些原则?


  一、行政处罚具有哪些原则?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是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特点有哪些?
  
  
  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三、行政处罚执行应该遵守哪些原则?
  
  
  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相比,有自己的特点及原则,程度上不如刑事处罚严厉。行政机关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应该遵守一事不再罚及教育惩戒相结合等原则,处罚过程公开公正。行政处罚的手段很多,针对人身的严厉的有拘留,针对企业违法的,可以吊销执照或者罚款。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债务人失踪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


·企业改制的债务的承担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改制的债务的承担规则是如何规定的?就目前经济形势来看,企业的形式是较多的,由于企业在存续期间,会与社会不特定公众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故而在......


·股东会的通知方式是什么 一、股东会的通知方式是什么?
      股东会的通知方式是什么一、股东会的通知方式是什么?公司法规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


·非法集资行为具备四个特征要件是什么
      一、非法集资行为具备四个特征要件是什么?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


·土地证的办理程序
      土地证的办理程序①土地登记申请②地籍调查③权属审核④注册登记⑤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二、所需申报的材料①土地登记申请书;②......


·司法机关监视居住最长多久
      司法机关监视居住最长是多久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


·最新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最新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新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婚后按揭买房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婚后按揭买房离婚财产怎么分配一、离婚财产分割定义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


·在我国劳动关系何时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的标准为员工支付报酬。所以员工最后的工资结算,肯定就是从建立劳动关系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


·缓刑刑事处罚适用条件是什么?
      缓刑即暂缓量刑,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已作出了刑事处罚判决,但是暂时不执行的一种制度。那么缓刑刑事处罚适用条件是什么呢?根据刑法的规定,一是犯罪情......


·一、离婚孩子判给另一方需要给抚养费么?
      一、离婚孩子判给另一方需要给抚养费么?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