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方三无的应该怎么处理
一、“三无”车辆的管理误区:
(一)把“三无”车辆列为台账外车辆管理
由于“三无”车辆没有车牌号,在征费电脑台账中没缴费档案,这类车辆在辖区内的存在无疑成为了名符其实的账外车辆。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对“三无”车辆基本是查处为主,每查获一次,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征收并处罚一次,没有把这部分车辆纳入正常的应缴费车辆进行管理,对其进行连续性的征费。由于思想上不够重视,管理手段不到位,放纵这类车辆偷、漏、逃缴规费。在对“三无”车辆的管理工作中,我们思想上要重视,应该把已查明的“三无”车辆进行统一编号,按编号或车主姓名把这些车辆列入电脑征费系统中,建立缴费档案,要求车主每月按时缴费。通过建立缴费档案,从管理手段上实现“三无”车辆缴费的连续性,真正做到应征不漏。
(二)把“三无”车辆作为单位“创收”的来源
由于只把“三无”车辆当成编外车辆,没有将其列入电脑缴费管理系统与其他车辆一样进行正常征费管理,在工作中,有些单位以解决办公经费、改善职工福利等为借口,对“三无”车辆进行一些“特殊照顾”,出现“以罚代征”现象,更有甚者对这些车辆收取一定金额的“保护费”后,任其在辖区内运营。这种自创的一套把“三无”车辆应缴的交通规费作为单位、个人创收来源的特殊方式,是违法行为。
(三)为加强源头管理,擅自降低征费标准
“三无”车辆大部分都是在施工工地进行短途运输,而施工工地特殊的地理位置往往给征稽部门的稽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征稽部门在对“三无”车辆进行稽查过程中,经常遇到被车主围攻、挖断进出工地通道等阻挠交通执法的突发事件。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施工工地“三无”车辆的征费管理,征稽部门只好通过与施工单位进行协调,通过施工单位代缴规费的方式,加强工地“三无”车辆的源头管理。但有的征稽部门在加强源头管理的协调工作中,顶不住压力,不能坚持征费政策及原则,擅自降低对车辆的征收标准,对某个工地的“三无”车辆只按正常征费率的50%或更低的标准征收。这种优惠政策让这些“三无”车辆能以较低的成本营运,在一定范围内扰乱了车辆运输市场的秩序,造成不公平竞争。
近几年来,“三无”车辆的阵容不断壮大,特别是征稽部门执行新的养路费计量标准后,部分车辆养路费的计征吨位增加较大,车况较差、接近车辆使用报废年限的“大吨小标”车辆纷纷加入到“三无”车辆的大军中,“三无”车辆有泛滥之势,造成国家规费的漏失,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运输市场。 征稽、运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三无”车辆的征费管理力度,从严治理,不让“三无”车辆有生存的空间;同时应加强与交警部门联系,对“三无”车辆进行专项治理,按照《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三无”车辆实行强制报废,坚决取缔“三无”车辆。
二、交通事故一方三无车辆的处理流程
对于三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该先按照正常的事故来处理,就是先不考虑有无行车证、驾驶证、牌照.然后再单独处理三无问题,一般事故的处理程序如下:
(一)现场勘查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
3、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
4、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6、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
7、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二)责任认定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进行举证。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接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若对认定书不服,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或应当在民事赔偿诉讼当中一并解决。
(三)处罚
1、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把对责任当事人作出的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3、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5、办理处罚的相关手续。
6、执行处罚。
(四)赔偿调解
1、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2、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询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是否愿意进行赔偿调解。愿意调解的,调解次数最多为两次;不愿意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
4、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一方三无的应该怎么处理?按照规定,对于三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该先按照正常的事故来处理,同时,在加强“三无”车辆的管理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治理,严格控制,以达到清除这些车辆,为车辆营运车创造造良好环境的效果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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