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腹子能否获得交通赔偿?
一、遗腹子能否获得交通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和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应该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扶养,但因为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扶养的子女。另外,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肇事方应对遗腹子的抚养费予以赔偿。
二、遗腹子
遗腹子是指怀孕妇人于丈夫死后所生的孩子。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遗腹子出生后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一般而言,如果肇事者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遗腹子与死者不具有血缘关系,遗腹子出生后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款应当属于所有具有原告资格的亲人共同享有,任何人的份额都是一样的,分配赔偿款的金额也是相同的。但是,考虑到受害人亲属成员的不同情况,应适当照顾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的利益。
所有具有原告资格的亲人,即死者的近亲属。民诉法中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的原告,只有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的亲属时,其他近亲属才可以享有原告资格。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存在受害者由遗腹子的时候,在进行赔偿的时候,应该对遗腹子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因为遗腹子在以后的成长的过程中也需要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等等,而且法律规定遗腹子是由民事诉讼的资格的,所以应该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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