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民事诉讼二审上诉状需要注意什么 ?

民事诉讼二审上诉状需要注意什么
  
  ?一、民事诉讼二审上诉状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即二审上诉状,最需要注意的就是要把内容写清楚。
  
  
  二、民事诉讼二审程序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二审上诉状需要注意的是要把上诉状的内容写清楚,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编号以及上诉请求与理由。对于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诉讼离婚的书面意见怎么写?
      夫妻感情不和可以协议离婚,协议未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给双方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诉讼离婚的一方需要写关于诉讼的书面意见书,书面意见有着......


·二审辩护律师职责是什么
      二审辩护律师职责是什么该阶段是律师工作全面、综合的体现。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律师将根据此前他所掌握的一切......


·房基地土地使用政策是什么?
      房基地土地使用政策是什么?一、房基地土地使用政策是什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是土......


·《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条件是什么?
      《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


·检察院起诉后退回补偿侦查的原因是什么?
      一、检察院起诉后退回补偿侦查的原因是什么?检察院起诉后退回补偿侦查的原因主要是证据不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


·商品房出现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商品房出现风险责任由谁承担在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其实也是有可能出现一些风险的,而这些风险就会给商品房造成损害或者灭失,那这样的情况下商品房出现......


·土地确权确到个人名下后,能让下一代继承吗?
      土地确权确到个人名下后,能让下一代继承吗?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


·云南征地补偿新标准
      云南征地补偿新标准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


·批捕前检察院是否要了解案情的吗?
      一、批捕前检察院是否要了解案情的吗?肯定的。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


·劳动关系的消失要符合什么条件?
      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以及消灭都有劳动法可以进行规范,在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这是难以避免的一类社会矛盾,劳动关系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我国的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但如今尚未进行过修正,而对于其中的一些条款可能已经不能再适用当下时代的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