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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驰名商标国内抢注是否需要担责


  一、国外驰名商标国内抢注是否需要担责?
  
  
  不需要,商标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国(港澳台除外),因此在“国内”注册商标,只需要考虑国内现有商标情况下的可注册性即可,只要国内没有比他更早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就可获准注册
  
  
  首先我们国家对于商标有着明确的保护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而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总结:国外商标属于国外保护范畴,而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比如受到我们国家商标法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贸易体制的开放难以避免的会涉及到一些涉外商标侵权案件,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的法律体制也无需对外国的法律体制进行让步,但抢注国外驰名商标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肯定也有条件限制,如果已经出现了类似商标却依然恶意抢注的话,就需要承担责任了,不过,企业或个人也最好不要恶意的去抢注过来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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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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