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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教师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在我国教师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一、在我国教师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申诫罚。指教育行政机关或其授权教育机构向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相对人发出警诫,申明其违法行为,防止其再次违法的行政处罚。在教育法中较常见,主要是对违法相对人声誉产生影响的处罚,主要形式有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
  
  能力罚,亦称行为罚。指教育行政机关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对人的某种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的限制或剥夺。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针对自然人或法人。基本上是对相对人受教育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主要有 8 种形式: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取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取消报名资格,停考,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责令停止招生或停办、撤销教育机构。
  
  财产罚。指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对人给予的经济制裁。主要形式是罚款。
  
  救济罚。通常指通过对违法相对人的制裁,纠正、制止不法侵害,使被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在教育行政处罚中应用较广泛。主要有三种形式:责令限期清退、修复,责令赔偿,没收。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执行处罚机关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现代社会对于不同的违反规定的对象,他们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教师这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行政处罚就包括申诫罚,主要是违反了教育方面法规的人发出警告,这种警告是由教育机构来进行的,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再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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