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预售商品房不能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一、预售商品房不能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预售商品房不能转让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签订后未进行登记的;
  
  第二、商品房预购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定金及未付清合同所规定的房价款三分之二的;
  
  第三、预售商品房合同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均要求解除合同的;
  
  第四、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双方对该行为有重大误解的;
  
  第五、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干扰了房地产市场的。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条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说明预售合同转让是有条件的。预售合同转让的条件如下:
  
  1、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预售的商品房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转让的不得转让,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预售的外销商品住宅,在未领取房地产证前不得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2、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这种规定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管理。因为预售商品房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又是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备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具有预售转让的主体资格。
  
  3、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不稳定,转让人将预售的商品房提前转让,转移跌价风险;新预购人自愿承担跌价风险,冒着风险提前买受,然后再次转让,这种转移风险和买受风险必须是平等自愿的。当然,与之相对应也有获得利益的机会。
  
  4、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否则预售商品房转让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1996)2号文件第28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从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内容看,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对转让有约定,当双方约定的转让条件已经具备时,可以转让。例如分期付款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必须付清前二次应付款项或者付清应付款项达到2/3后方可转让。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约定转让条件,合同履行中,预购方提出转让,必须征得预售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这样规定既可预防预购人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又可以保证预售商品房转让及预售合同的顺利履行。第三,预购方已经全部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不必征得预售人的同意,但事后应及时通知预售人知道,使其正确履行合同。通知人是转让人和新预购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原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通知预售人,并了解原预购人履行合同情况。
  
  5、预售的商品房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因为转让人与新预购人签订合同将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人(转让人)更名为新的预购人,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合同取得原预售合同预购人的地位。这种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转让人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权利义务转让,都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合同内容即权利义务并没有改变。如果转让人是债权转让,预售人拒绝重新签订预售合同,将阻止转让人对债权的处分权,故新预购人没有必要与预售人重新签订预售合同,预售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新的法律关系形成,原预购人和新预购人均不得反悔,但新预购人符合转让条件时仍可以再行转让。
  
  综上所述,现在的房屋开发商为了让自己所建造的房子能够在正式开始售卖之前都已经销售出去以免盈利亏损,就会提前向公众预售还没有完成的商品房,而虽然已经签订合同确定是个人财产的预售商品房如果没有经过正式的登记或者其他情况是不能转让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离婚了多年以后可以抢夺抚养权吗?
      离婚了多年以后可以抢夺抚养权吗?对于争夺抚养权没有时间的明确限制。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


·法院作出保护令有时间限制吗?
      法院作出保护令有时间限制吗?有时间限制。《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


·劳动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程序怎么走一、劳动仲裁程序怎么走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2、仲裁受理......


·嫌疑人保释期出国可以吗?
      嫌疑人保释期出国可以吗?一、嫌疑人保释期出国可以吗?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子的了结。按照法律规定,被取保候......


·聚众斗殴罪如何判刑 聚众斗殴罪如何量刑
      聚众斗殴罪是常常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行为人实施聚众斗殴行为,更多的是向整个社会挑战,对他人人身权利和公私财......


·同居时的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是什么?
      同居时的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是什么?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惟一的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


·行贿犯罪是什么犯罪类型
      一、行贿犯罪是什么犯罪类型?行贿犯罪是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涉及的罪名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离婚纠纷上诉状抚养权范文是怎么样的?
      离婚纠纷上诉状抚养权范文是怎么样的?一、离婚纠纷上诉状抚养权范文是怎么样的?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市人,住××......


·怎样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
      怎样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在发生家庭暴力后,作为受害人方应从下列角度收集、保全证据:1、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


·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答辩状应该怎么写
      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答辩状应该怎么写?一)首部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


·入职七天有工资吗?
      入职七天有工资吗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资是需要支付的。公司培训所花费的相关费用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二、一般离职手续一般需提前30天向部门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