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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法竞业限制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公司法公司法竞业限制规定是怎么样的?
  
  
  劳动关系上竞业限制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约定,即上述竞业限制合同约定,适用于必须区分具体情况,由当事人约定限制的场合;另一种是法定即法律有明确规定,适用于不分具体情况,一定要限制竞业的场合,指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限制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劳动者对企业的忠实义务,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水高、权力多、责任大,所以必须对公司承担广泛的善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这种义务的必要性,使其与劳动法上的约定义务相对,强化到了法律规定高度。
  
  
  为什么商业秘密公开后,竞业限制义务消灭?
  
  
  商业秘密的秘密状态一经解除,就成为公知知识,成为离职职工知识、经验、技能的组成部分,可以自由利用。国外的司法实践对此还附有一个条件,即该商业秘密的公知不是职工本人过错,如果由于职工故意或过失导致商业秘密公知,职工本人应负一定法律责任,如推迟其自由使用的时间。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其性质是指加诸于义务主体身上的不为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就本质而言是一种不作为义务。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根据法律规定强制程度的不同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
  
  
  《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义务,规定在第148条第4款以及同条第5款,总结其特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义务履行的主体是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的非上述人员是无需遵守的。
  
  
  公司法规定了非常多的内容,包含公司内部的大小事务,公司是如何成立的,公司的出资人,可以通过哪种方式对公司进行出资,从而获得相应的股份,在公司里面,股东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什么权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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