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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监护制度是怎样规定的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立法原则

非婚生子女监护制度是怎样规定的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立法原则,将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优先给予其生母的立法是不足取的。生父母共同监护 一般而言,父母共同监护未成年子女,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是最为有利的。从子女最大利益出发,生父母共同监护非婚生子女是最理想的监护类型。但是共同监护能否实现取决于生父母是否共同生活。(一)非婚生子女监护问题相对于婚生子女而言,非婚生子女的监护问题更为复杂。由于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婚姻关系的欠缺,其父母共同行使监护权十分困难。如何确定非婚生子女之监护人成为法律运用监护制度、保护非婚生子女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前提。同时由于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间亲子关系的建立依赖于生父母身份的确认,因此立法必须对已确认生父母身份的非婚生子女监护人采取必要的政策和措施。以下将对生父母身份已确认的非婚生子女的确定问题进行探讨。(二)父母身份已确认的非婚生子女监护人之确定1、生母优先监护历史上,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长期属于生母。一方面科技之不发达致使对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推定较为困难;另一方面传统的社会和道德观念都认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不应承担监护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立法基于对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的性别歧视以及男女不平等的原则,将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授予其生母。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准确推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已不再是科学难题。男女平等原则已成为社会努力实现的目标,但是在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问题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坚持生母优先于生父享有监护权。对此,我们认为应以子女利益为依据。从医学的观点,认为生母监护对未成年子女将来人格的形成与发展最有益,因此站在保护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立场由生母监护最为妥当。但生母优先监护的做法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子女的权益。首先,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母爱优于父爱没有科学根据。上述学者所依据的精神医学的观点,只是精神医学之一种见解,并未得到普遍认同。其次,牺牲男女平等原则,并不能达到保护子女利益的目的。生父与生母同为非婚生子女之自然血亲,生父与生母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毫无差异。在男女平等原则与子女利益未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毫无牺牲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并非牺牲男女平等原则,让生母优于生父成为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人,才能达到使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长的目的。最后,未区分生母与生父自身的具体情况,也未考虑生父与生母的主观愿望。如果将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优先给予母亲,则背离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综上所述,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立法原则,将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优先给予其生母的立法是不足取的。2、生父母共同监护一般而言,父母共同监护未成年子女,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是最为有利的。从子女最大利益出发,生父母共同监护非婚生子女是最理想的监护类型。但是共同监护能否实现取决于生父母是否共同生活。如果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共同生活,则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是切实可行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无共同生活,对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实行共同监护则欠缺可能性。对未成年的监护主要是人身监护,被监护人需要监护人对其的日常生活进行照管,这就决定监护人必须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当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一方未与其共同生活时,此项监护职责便无法实现。如果生父母没有共同生活,则未与非婚生子女生活的一方便无法与同非婚生子女生活的一方共同行使监护权。因而生父母共同监护在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共同生活的前提下才可以适用。非婚生子女监护制度中对于监护权规定条例表明,首先考虑的是子女的成长环境作为首要的利益所在,对于监护权 的判定,生母一般是首要的受权人,无论是从历史道德的角度还是现实的问题所在,女方在理论上是最合适首要人选。当然还需要根据实际按例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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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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