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森林火灾刑事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森林火灾刑事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森林火灾刑事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一般森林火灾:
  
  不足1公顷或其它林地起火;或死亡1-3人;或重伤1-10人;
  
  (二)较大森林火灾:
  
  1-100公顷的;或死亡3-10人;或重伤10-50人;
  
  (三)重大森林火灾:
  
  100-1000公顷的;或死亡10-30人;或重伤50-100人;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000公顷以上; 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由于火的燃烧须依附于财物,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难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是罕见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
  
  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
  
  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则属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问题。
  
  在我们国家,一些犯罪行为都是有着刑事立案标准的,如果没有达到这个要求的话,是不能够进行立案处理,也就不能够进行定罪量刑,比较热门的是森林火灾刑事立案的标准,就需要根据一般和较大火灾来进行不同情况的区分对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侵犯肖像权概念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如果我们在照相馆拍摄了一些精美的照片,照相馆如果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是不能够将这个照片挂在外面展示的。实际上,这种行为涉及到得就是我国对于肖像......


·法院拒执罪判多少才合适
      一、法院拒执罪判多少合适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


·什么是建筑工程招标与投标?
      什么是建筑工程招标与投标?谈起招标投票,从事商业企业的人并不陌生。建筑行业同样也存在着招标投标,也就是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尽......


·知识产权起诉不应诉怎么办?
      知识产权起诉不应诉怎么办?知识产权起诉不应诉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缺席审理。出庭可以按照法庭当中的规定进行缺席审理。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


·谁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交付执行或执行完毕的案件,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使确有错误的裁判能......


·审查逮捕意见书不批捕的内容有哪些
      一、审查逮捕意见书不批捕的内容有哪些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如何推翻?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如何推翻?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的推翻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遗嘱的公证存在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遗嘱都可以被撤销:......


·死缓犯限制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即使是被判处了死缓的犯罪分子,但是只要其在监狱中认真改造,也是可以申请减刑的,但是凡事都有例外,在一些情况下死缓犯也是不可以减刑......


·居间合同纠纷上诉代理词作用是什么?
      居间合同纠纷上诉代理词作用是什么?应该注意什么一、什么是居间合同纠纷上诉代理词居间合同纠纷上诉代理词是指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件的原、被告人......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子女能代位继承吗
      现实中,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而导致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此时他肯定就是不能继承遗产的。但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而此时又发生了代位继承......


·起诉离婚一般需要多少钱?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离婚率是比较高的,一般来说,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之后,虽孩子的抚养权、债务的承担、财产的分配等问题一般是无法进行协商达成一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