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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立功表现,有立功表现的怎样处罚

立功制度是独立于自首制度之外的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关于立功的规定比较简单,而司法认定却非常复杂,那到底哪些情况属于立功表现?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属于立功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二、有立功表现的怎样处罚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刑法修正案八》中删除了原《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主要是考虑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过于轻纵宽缓,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注意,自首加一般立功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究竟哪些属于立功表现?我们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讲解。一般犯罪行为人要是有立功表现的,对量刑肯定会产生影响,但是这个影响到底有多大,就要看辩护人的本事了。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以外的人也可以担任辩护人,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一般都没有从事法律专业工作,辩护效果可想而知。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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